【实战篇】吴少博律所高铁沿线企业拆迁咨询活动部分问题记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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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再次举办“京沪线途经城市巡回咨询活动”,活动通过现场免费咨询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中小企业拆迁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策略,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今年我所还新增“京广线”、“京哈线”途经城市巡回咨询活动,希望通过此活动的举办使更多的被拆迁企业主了解了法律知识,从学法、懂法、到用法,在必要的时候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活动我发现在拆迁问题上很多企业主都有疑惑,今天特意挑取了两名企业主咨询的问题,请吴少博律师亲自解答。
问:“我在这地方不只有一个营业执照,所以也存在多个经营行为,是不是应该获得更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呢?”
吴少博律师:这个问题的根结在于和拆迁方在商量的时候到底以哪种方式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参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式。
如果是根据纳税额度推算,该地方实际经营者越多,营业执照越多,对被拆迁人来说越有利。如果按照经营面积来计算,即便有几个营业执照但是经营面积是重合的,就算经营面积一万平米有二十个营业执照也还是利用的这一万平米,所以有多个营业执照也没有任何意义。多个营业执照多种混业经营的形态,在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时候应该引起重视。要有所准备,并且把损失的具体清单和报告有所列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执照在企业拆迁中到底会有什么影响,这还要跟拆迁方具体确定怎么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方式所产生的,由于这个不同而产生不同。
问:企业拆迁中,厂房多次转租最后权力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吴少博律师:在一线城市会经常出现互相转租的形式。比如某村村民从村里租来一块地,在地上建设了厂房后对外出租,租客又在场地上建设了新的厂房后又进行了对外转租,这种承租关系非常复杂。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租赁土地建设了厂房后,由于经营面积狭窄,在原经营面积上进行的扩建来满足了生产经营需求。这些情况在拆迁中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比皆是。首先在拆迁中多针对的拆迁的相对方必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建造者,不管房屋是合法还是违法的。不管转租了多少次首先认定的都是第一个建房的人,反过来讲承租人也建设了房屋,为什么不针对承租人?因为是进行转租后又扩建了一部分面积,在实践中往往不针对承租人。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放弃自建或者扩建的部分,原则上是可以获得自建或者扩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承租的部分房屋所获得的企业利润(停产停业损失)也应该补偿给实际经营者,承租后谁在此地实际经营补偿也应该给谁,即便是承租来的厂房也应该有权利得到补偿。
拆迁发生在承租合同期限内,也就是承租关系只要发生在合法有效的承租关系之内,也有权利获得合法承租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合同快到期了,损失不多就不予以补偿。法律界定权利义务关系只能这么界定。
据悉,京沪线、京广线、京哈线巡回咨询活动还在继续,每周日出发,每两周一次,遇紧急案情可调整时间,如果您也有中小企业拆迁的问题,赶快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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