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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篇】企业拆迁的维权手段有哪些?拆迁律师吴少博总结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经过总结,我认为可以用十二个字共六个方面来概括中小企业主所能够运用的维权的手段:诉讼、磋商、沟通、信访、控告、曝光。现在来分析一下六个维权手段到底应该怎么使用,使用中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怎么能够结合自己客观情况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维权手段。这里也要据实而适,不同的时机运用不同的手段才能起到好的效果。
 
  1.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诉讼大部分都是行政诉讼,对方如果对你施加了某一个行政行为,并且这个行政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你都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行政复议。比如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违章建筑,或者下发行政处罚责令关停关闭企业,因为消防安全、环保、税务等重大行政处罚,有些地方下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这些都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有什么好处呢?首先是由于诉讼从而为双方搭建了一个谈判的平台,而诉讼必然要有一个调解调处的过程,这就为我们与政府之间的磋商谈判达成了一个好的基础。
 
  如果涉嫌到不动产违章建筑搭建物、构筑物等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是不能够执行的,这就给与我们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解决的途经。
 
  2.协商
  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地位不平衡,协商的途径实行起来很困难,双方要建立一个平等的谈判地位必然是双方在某个时间段进行了博弈,只有在博弈到一定程度时候才能以谈判作为解决的方式。企业主单方要求协商解决但是对方却不理,不协商,“剃头挑子一头热”这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说协商一般是诉讼之中或之后的,或运用其他手段已经产生一定的博弈效果之后再进行协商是比较好的。
 
  3.沟通
  实践中运用一些当时企业主在经营过程中跟相应的职能部门所形成的这种关系来进行运作和通融,这不代表腐败问题。早期形成于熟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通融的效果,这种方式跟上面所提到的协商方式类似,单纯的通融我认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企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是跟职能部门里的某一个人产生矛盾,而是双方通过征收拆迁所形成的部门对企业,或者讲是公对公的问题。这个环境下,某个个人或小集体是起不来作用的,实践中还会起到反作用。
 
  4.信访
  我国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不允许越级信访,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一级一级信访,通过信访途径往往都是终结于省级信访当中。如果对做出终局的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就会涉及到无理的缠访,由于无理的缠访从而会导致治安处罚和刑事犯罪。选择信访这一途径首先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这个事情,其次就是所产生的维权效果不明显,再有就是对人身安全产生风险。
 
  5.控告
  控告是对个人的控告,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有某个领导干部对企业整个征收拆迁方案、评估等产生一些个人恩怨,或由于某个领导干部的过失、渎职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都可以进行控告。
 
  6.曝光
  如果问题带有一定的标题性、代表性,可以通过媒体适度曝光,达到维权效果。
 
  当然以上这六个方面各有优劣,在进行运用的时候需要根据自己面临的状况和客观情况选择不用的途径。我希望各位企业主选择的方式还是诉讼、协商、控告、曝光等综合运用以达到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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