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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居民区科研区禁养关停

来源: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分类:环保关停
  • 1  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这应该是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再比如北京密云水库等等。风景名胜区比如北京房山十渡等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
    除此之外,《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相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五十九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目的是要最大范围地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样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各养殖户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区域都是禁止养殖的。我所曾经代理过湖南某地一个保护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养殖场是在5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明显没有列入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的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内,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但还是被列在了禁养区的范围,当时我们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公布出来的核心区与缓冲区的范围也确实不包括该养殖场,最终把该养殖场排除在了禁养区范围内。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一些教育机构就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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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新建、改建、扩建畜牧养殖场应遵循哪些环保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综合以上两个法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牧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环保要求:
    (1)应当符合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如果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小区的话,一定要符合这两个规划,这是基本要求和前提。《畜牧业发展规划》是由当地的农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所制定的的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是由当地的环保部门所制定的环境持续发展的规划要件。
    (2)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规模化养殖建成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且规模已经比较大了,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新的建设、改建或者扩建,那就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行政部门来报备,如果规模没有那么大,就要求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当地的环境行政部门来进行报备。此举并不是一个审批行为,因为在这方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没有就审批权作出相应的细则性规定。
    (3)要建设相应的设施。应该有三个方面的设施,来处理畜牧养殖所造成的环境的危害,分别是粪便、污水和畜牧养殖的尸体。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环保机械化的处理,按照法条的规定,首先要建立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其次是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再加上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就是对应畜禽所造成的粪便、污水、畜禽的尸体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这方面要有足够的设备设施。而且还要确保其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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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养殖场遭遇环保禁养关停,企业主可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首先养殖业主要审视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消防验收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证,如果不具备,遭遇行政处罚在所难免。另外也要注意当初是否有招商引资背景,政府是否作出过相关承诺,是否给予政策优惠。
    其次要看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所以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保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具体维权方式如下:
    (1)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或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利用职权实施了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就可着手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来审核行政机关在程序、实体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帮助养殖业主维权。
    (2)向有关机关控告
    因为控告只能针对自然人,而不能针对法人,所以控告的对象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利用职权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若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情况向纪委,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控告。
    (3)协商谈判
    如何与拆迁方进行谈判协商,直接决定了补偿利益的高低。在谈判中重要的是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找出对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为了加速拆迁进程,拆迁方往往会使用各种招数,这样就会在程序上、甚至实体上出现很多违法的地方,依次进行谈判胜算很大。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需要有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保障。毕竟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基础上。所谓的平等就是谈判筹码平等,谈判条件平等,谈判的程序趋于保障行政相对方处于有利地位。只有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来谈判,才能增加胜算的筹码,达到双赢。
    另外,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所以谈判时对方提出先搬迁再补偿,一定不能答应,到时候就会因为手上没有筹码而妥协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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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具体补偿项目有哪些?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一般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所在。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我们要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虽然政府回购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至于补偿,很多情况下是按照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的,但在计算内部附属设施以及拆迁所带来的利润差别时却是五花八门的,我们曾经做过杭州一个大型养猪场的案子,由于季节不同导致猪卖的价钱比较低,他们按照每头猪250元来补偿;江苏丹阳也是类似做法,一只鸡补偿15块钱,因为养鸡3个月才能上市,现在一个半月就得把鸡卖掉,由此会带来一定损失,所以会进行补偿。
    但是,养殖是有循环的,比方说三个月一个批次,拆迁打乱顺序可能导致养殖场两年之内建不起来,那么是否应该按照每批次来计算养殖场的损失呢?这方面实践中有成型的例子,温州一个大型养牛基地,辽宁营口的孵化基地都是这种处理措施。拆迁导致养殖场两年不能完全恢复经营生产,而且两年之内养殖家禽大概是三、四个批次,每个批次带来的损失额度也是一定的,这样补偿才更合理。
    其他的土地、厂房、附属设施等参照一般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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