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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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这应该是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再比如北京密云水库等等。风景名胜区比如北京房山十渡等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
除此之外,《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相关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五十九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目的是要最大范围地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样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各养殖户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区域都是禁止养殖的。我所曾经代理过湖南某地一个保护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养殖场是在5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明显没有列入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的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内,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但还是被列在了禁养区的范围,当时我们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公布出来的核心区与缓冲区的范围也确实不包括该养殖场,最终把该养殖场排除在了禁养区范围内。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一些教育机构就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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