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遭遇环保禁养关停,企业主可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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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养殖业主要审视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境评价、排污许可、消防验收等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许可证,如果不具备,遭遇行政处罚在所难免。另外也要注意当初是否有招商引资背景,政府是否作出过相关承诺,是否给予政策优惠。
其次要看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所以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保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具体维权方式如下:
(1)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或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利用职权实施了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就可着手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来审核行政机关在程序、实体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帮助养殖业主维权。
(2)向有关机关控告
因为控告只能针对自然人,而不能针对法人,所以控告的对象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利用职权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若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情况向纪委,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控告。
(3)协商谈判
如何与拆迁方进行谈判协商,直接决定了补偿利益的高低。在谈判中重要的是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找出对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为了加速拆迁进程,拆迁方往往会使用各种招数,这样就会在程序上、甚至实体上出现很多违法的地方,依次进行谈判胜算很大。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需要有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保障。毕竟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基础上。所谓的平等就是谈判筹码平等,谈判条件平等,谈判的程序趋于保障行政相对方处于有利地位。只有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来谈判,才能增加胜算的筹码,达到双赢。
另外,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所以谈判时对方提出先搬迁再补偿,一定不能答应,到时候就会因为手上没有筹码而妥协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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