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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90年代,吉大嘉丽苑开发商违反法规,擅自在小区排洪渠上覆盖加建了一批违章建筑,作为商铺预售。澳门的林姓父子购得了其中的18、19号铺位,随后在2014年7月将商铺租给了欧某经营美容院。不料,经营者获悉租来的商铺是违章建筑,得不到法律保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对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珠海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判林姓父子赔偿欧某租金以及其它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交完租金发现是违建
法院查明,2014年7月12日,以澳门居民林某为甲方,珠海市民欧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林某自有的嘉丽苑18、19号铺位出租给欧某经营美容美发生意。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起到2015年7月14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首月装修期18天内免收租金。
合同签订当天,欧某就向林某支付了定金5000元,当月13日,又向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5000元,并收取铺位的钥匙。2014年8月中旬,嘉丽苑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却向欧某发出一张以珠海腾龙房产有限公司名义的通告,告知“18、19号铺位不属于林某所有,且两铺为违章建筑。”此时,欧某已经为门店装修及购货支付他人数万元的定金。
据法院审查,2006年5月8日,原珠海市规划局曾接到嘉丽苑业主投诉,反映“林某父子侵占业主共同共有的公用大厅及休闲场所”。职能部门调查发现,在吉大嘉丽苑商住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腾龙公司未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擅自将用地范围内的白沙河排洪渠覆盖加建120平方米商场,沿九洲大道超建筑红线扩建了10平方米商场,违反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责令腾龙公司将违章建筑拆除。
另查明,2006年7月26日,原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作出嘉丽苑18、19号商铺预售预购情况报告,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对预售的商品房的具体部位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加上当时未引入测绘成果的利用机制,导致嘉丽苑的开发商将该楼盘的违章建筑也纳入可预售信息范围,并于1998年12月9日骗取了预购登记。
2014年7月,欧某向香洲区法院起诉林某,请求法院判决其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林某立即返还5000元押金和5000元租金,赔偿其损失55000元。
法院判合同无效须退赔
一审欧某获法院支持,判林某退赔欧某共计4万元。林某不服,上诉至珠海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的效力,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林某应将押金5000元和房租5000元返还给欧某。
此外,关于装修定金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到欧某与林某各自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林某应赔偿欧某装修定金损失15000元。珠海中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由林某退还并赔偿欧某各款项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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