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其他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主办律师。2015年获得法语翻译硕士学位,中国政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函哲
    李函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主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起诉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片面理解法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林成

个人简介:

林成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2016年开始涉足行政诉讼领域,有5年的诉讼实务工作经验,案件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2020年开始涉足商品房诉讼领域,并同时参与了贸仲仲裁案件、劳动赔偿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

案情概要:

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购买了某国际置业公司的房屋,然而在入住3年后,由于开发商违规建设其他项目,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县房管局邮寄送达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履行相关权利,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邮寄至今,县管理局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其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并无利害关系来推脱责任,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故又向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行政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子。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法律适用错误,此错误行为必须作出纠正,因此在上诉中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只有有错必纠,才能维护好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更好的维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还原:

上诉人于2016年购买了位于某国际置业公司的房屋。然而,上诉人入住3年后,某国际商事综合体项目开始建设;第4年初该建筑的高度建设至上诉人的阳台以及客厅落地窗台以上。现在阳台与客厅部分已经处于被遮挡的境地,房屋外墙因为商业体下沉出现裂缝。该建筑物既影响上诉人某国际房屋的隐私也影响上诉人
的居住权利
上诉人认为某国际置业公司的建设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被上诉人申请对某国际置业公司进行查处。但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向贵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无相关法律关系来推脱责任,故又向中院提起上诉。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也已经明确,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但一审法院却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认为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经过实体审理的程序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中,已经明确“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三、一审法院片面理解法律,应该得到纠正。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只能选择民事诉讼的角度,属于片面的理解法律,也属于推脱责任。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其可以进行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全部选择,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与组织都不能干涉。无论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都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都是为人民服务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本案中,王某系某国际房屋业主,其以案外人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在某商事综合体项目的建设行为侵犯其居住权利为由,向县城市管理局投诉,申请对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县城市管理局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其投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对王某的投诉作出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县城市管理局是否作出处理与XX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22)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某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判决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