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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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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对举报查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反被驳回,碰壁委托人依法主张权利,法院:撤销复议决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6-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帆

个人简介:

张律师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及行政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逻辑缜密,思维活跃,擅长将法律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适用,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领域

案情概要:

江西周某等人将市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原因是周某等人对地方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不服,因此向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该市行政机关驳回了周某等人的复议申请。本案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撤销了市行政机关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市行政机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分析: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二,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系基于地方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等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的答复指引,答复书明确释明原告等人若不服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其次,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等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的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等人认为该答复与事实不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至于答复内容是否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则需要进入实体审理之后进行具体判断。不论是基于政府信赖利益,还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均为适格的复议申请人。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等人作为案涉建设项目的商铺业主,开发商是否违反了规划,是否还有其他的建设问题,与原告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关系到原告等人产权获取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依法作出新的行政复议决定。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

案件还原:

原告周某等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地方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区国土资源局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B7投资项目集中商业A、B、C区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6月6日,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周某等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
2022年8月8日,某市行政机关收到原告周某等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其后,市行政机关先后作出《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2022年10月20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同年,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为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决定驳回原告周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2月10日,原告周某等人收到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不服该复议决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市行政机关则辩称:《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为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一方面,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交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已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另一方面,《答复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所以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具体行政行为系市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回到本案,原告周某等人确系某建设项目A区、区B和C区商铺的买受人,则其是违法建设行为的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其投诉举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对案涉答复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因此,市行政机关直接认为案涉答复行为系对原告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市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市行政机关负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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