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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街道办签署拆迁协议后违约,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处理协议。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10-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前言:

一直以来,征迁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范畴。在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更应重视契约精神,带头履约承诺。可近年来基于行政机关违约,当事人维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遇到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一起行政协议违约案件,来看看专业律师将如何处理。

个人简介:

石磊(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

案情简介:

一直在天津生活的吕先生2017年与街道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将吕先生的老房子(正房一间、偏房一间)进行拆除,两间房屋均算入拆迁面积进行补助。可时至2020年中,街道办却突然变卦,向吕先生的妻子送达了《变更<拆迁补偿协议>告知书》(以下简称“《变更告知书》”),之前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范围发生了变化:缩小了正房的有效拆迁面积,偏房将不再计入拆迁面积。这样的变更方式吕先生自然不会同意,在《变更告知书》上签署“变更条件不认可”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作出的《变更告知书》具有事实依据,应当认定为合理,故在一审中驳回了吕先生的请求。
一审败诉后,吕先生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本案,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石磊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证明街道办作出的《变更告知书》不合理。但是,通过对告知书的细致筛查,其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均符合国家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该告知书的无效性呢?

办案历程:

石磊律师在接到委托后,明确了委托人要否定街道办作出的《变更告知书》,并维持2017年与街道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诉求。为此,石磊律师积极地走访了拆迁片区的各户居民,拿到了他们于2017年与街道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通过分析其他居民签订的协议,石磊律师发现,一审法院虽然以“诉讼时效已过、《变更告知书》合法合规”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请,但石磊律师发现在其他户居民签署的协议中,其拆迁认定的有效拆迁面积均大于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经实地考察后,石磊律师也确认了这一情况,并与委托人一起说服了签署了协议的居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了这份证据,即可证明涉案街道办作出的《变更告知书》并不合理,从而达成委托人的诉求。
除此之外,石磊律师还发现,一审法院存在着部分法律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一审中既然已经认定委托人对《变更告知书》的诉讼时效已过,却不直接驳回,而是对《变更告知书》是否具有事实根据进行了的审查和判断,属于法律使用错误,并在实际上影响了后续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的结果。而且,一审法院对委托人提交的诸多材料证据不予认定,存在着严重误判,且委托人在一审前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也一直未被回复,这一行为,从根本上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石磊律师将收集到的线索整理成册并与委托人商定无误后提交了上诉申请。
在上诉期间,石磊律师积极的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沟通,并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交换意见,在梳理了答辩词后,二审之日如期而至。

庭审还原: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出示了新收集到的证据共计七份,并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认可存在着法律适用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被征拆的房屋超出原始院落范围的事实认定错误;
四、上诉人于一审前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一直未予回复属于庭审程序违法;
五、一审法院认定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变更告知书》具有事实根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六、被上诉人作出的《变更告知书》属于过程性的告知文件,不属于成熟性、终局性行政行为,不对上诉人发生终局性效力。
被上诉人则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就涉案房屋拆迁面积存在争议,被上诉人作为拆迁工作的工作主体,应当对上诉人的房屋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在与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又因为协议有误而拒绝履行协议,被上诉人应当对协议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充分调查核实,以避免存在协议违法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出现。即使无法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被上诉人也应当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上诉人履行原协议的诉讼请求,应当在被上诉人核实后再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上诉人《变更告知书》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同时,对《变更告知书》是否具有事实根据进行了实体上的审查和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亦在实质上影响了后续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与处理,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鉴于本案应驳回上诉人对于被诉《变更告知书》的起诉并由被上诉人对涉案协议重新作出处理,上诉人在一审申请的鉴定和调取证据已无相关必要,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最终结果:

经过二审审判,法院采纳了上诉人提出的部分观点,经查证后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对《变更<拆迁补偿协议书>告知书》的起诉;
三、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上诉人的《补偿协议》重新作出处理;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共计XX元,均由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胜诉关键:

本案中,基于石磊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不懈努力,通过多种渠道最终取得了关键性证据,并总结整理了多处一审中的法律适用错误。通过被上诉人作出的《变更告知书》,石磊律师分析了其性质,认为该文书属于过程性行为文件,不应当对委托人产生实质性的限制,这一观点也被院方采纳。最终无论从证据角度和文书角度,将一审中的案件事实重新论证,得出了二审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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