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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相关部门在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无视规定,超期答复,法院判决: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2-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林成

个人简介:

林成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2016年开始涉足行政诉讼领域,有5年的诉讼实务工作经验,案件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2020年开始涉足商品房诉讼领域,并同时参与了贸仲仲裁案件、劳动赔偿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

案情概要:

原告熊某是江西省某商铺的一位业主,2022年2月18日,熊某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直至2022年7月12日才作出《答复》,严重超过答复期限,熊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是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不回复的一个典型的案例。委托人系该商铺的合法拥有者,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一些信息。但某市政部门收到该申请后无视法律,超期答复,其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最终,法院公正审判,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行为违法。

案件还原:

原告熊某是江西省某商铺的业主,合法拥有其商铺。为进一步了解一些商铺的信息,于2022年2月18日,原告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告某市住建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1.涉及某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
2.该项目中公司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住建局的监管情况文件;
3.该项目中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件;
4.该项目被申请人(住建局)对预售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
5.该项目公司申报的建设工程完成进度文件;
6.该项目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
7.被申请人(住建局)对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文件。
被告某市住建局在收到公开申请后,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熊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及时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知情权,无论申请的信息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都有作出回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公开,都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给申请人一个确定的结果,这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而上述规定期限是属于答复的法定期限。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直至2022年7月12日才作出《答复》,且没有任何扣除期限的理由和事实,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该答复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X月XX日向原告熊某作出《市住建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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