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个人简介: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事实概要: 原告李某因欲了解某商业地块项目的房屋消防设计及消防验收相关信息,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告区消防救援支队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邮件跟踪记录显示,区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3月4日签收了这封邮件后,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直接公开上述信息,仅答复称相关材料不属于其公开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但是李某申请的上述信息关乎商品房项目是否合法,然而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推诿下,李某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无奈,李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齐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并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概要:
原告李某因欲了解某商业地块项目的房屋消防设计及消防验收相关信息,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告区消防救援支队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邮件跟踪记录显示,区消防救援支队2022年3月4日签收了这封邮件后,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直接公开上述信息,仅答复称相关材料不属于其公开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但是李某申请的上述信息关乎商品房项目是否合法,然而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推诿下,李某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无奈,李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齐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并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分析认为,《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二是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本案被告收到委托人申请邮件后即具有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但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接到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限期内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还原:
原告李某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告区消防救援支队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被告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2年3月4日收到上述申请后,经与原告委托代理人齐丹律师进行电话沟通,原告方确认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针对的项目为某商业地块项目。被告经调查核实,发现其就某商业地块项目制作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卷》,原告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在该卷中,认为属于执法卷宗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详细记载了各类消防设施系统、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箱间、变配电室等重要设施、部位的设置情况,认为一旦公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故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系行政许可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档案材料,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不予公开,其申请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因涉及建设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安全设施,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不予公开。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原告邮寄了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称:
一、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是某商品房所在项目的消防主管单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房屋消防设计及消防验收相关信息,应由被告保存并负责公开。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并且申请的信息涉及商品房所在项目是属于经营性商场,所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等信息,被告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公开。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进行答复。
➡️被告区消防支队辩称:
其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决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并邮寄送达原告,未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
其二、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适当。原告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的信息,因涉及建设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安全设施,一旦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另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规定,各地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承接工作。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2年9月21日撤销了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原告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告知书》。被告于2022年9月22日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原告。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承接工作。被告已于2019年根据上述规定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被告在职权划出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其在未征询职权划入单位即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就原告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应予撤销。但被告已于2022年9月21日撤销了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告知原告,再判令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无意义,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坚持本案诉讼,故应确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区消防救援支队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
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