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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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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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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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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峰
    谢峰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18年开始从事房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芳
    刘晓芳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刘晓芳律师自步入法律行业以来,从事以行政诉、...[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帅
    欧阳帅 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注册会计师(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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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企业寻求政府信息公开未果,公开信息内容无证据。二审法院:信息无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8-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个人简介:

石磊,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

办案历程:

在接受委托后,石磊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确定区人民政府长期未给出答复,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随公司起诉阶段,当地人民政府延迟给出答复,收到答复后,原告公司向当地法院撤销诉讼。根据当地政府给出的答复,石磊律师分析答复文件后作出判定,该份答复没有列举相关证据,且无法证明该答复内容的真实性,经与原告公司探讨后决定对该区人民政府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以及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公司重新答复。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民政府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原告公司的诉求未被采纳,原告公司与我所律师讨论后决定上诉。
在一审败诉后,石磊律师总结过往经验,成功的找到了关键性的线索。2023年3月27日石磊律师与当地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一通电话录音,可以证明《xx市xx区烧结制砖(瓦)企业关闭退出实施方案》是由被告人民政府制作的。
二审判决中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观点,认定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答复缺少相应检索查询的证据,且无法证明该答复内容的真实性。故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决。
二、撤销被告方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民法院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当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义务。

胜诉关键:

本案中,在案件一审时,被告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其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且检索的关键词并不准确。除此之外,石磊律师对案情精准的分析判断,对线索内容的多方查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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