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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县消防救援大队“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不作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1-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梦学

个人简介:

李梦学律师:法学硕士,本科法学学士、英语第二学士学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组员,撰写论文《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获得立项
撰写论文《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研究及其完善对策》
法律运用娴熟,理论功底深厚,行事谦逊稳重,综合、灵活运用法律,能够为当事人全面独到地进行案件分析,把握案件前进方向,促使案件往好的方向发展,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案情概要:

原告徐某为了弄清某百悦城项房屋的消防手续办理具体情况,2022年7月5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梦学律师向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公开7项内容。但让徐某没料到的是,自己等待多时的答复并非信息公开回复,而是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拒收邮件。对此,徐某认为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拒绝接收,不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委托李梦学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梦学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等特殊需要而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并作出答复。该案在被告收到信件后即具有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但是县消防救援大队却拒绝签收并退回信件,与有关规定不符,因此县消防救援大队拒收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系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判令被告限期针对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还原:

2022年7月5日,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梦学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提供座落于城区某百悦城项目房屋的消防报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检测验收意见书共7项信息。2022年7月7日,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收到该邮件,但以邮件来历不明拒绝签收。现原告徐某认为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拒绝签收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其申请事项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 1.2022年7月4日,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梦学通过EMS快递的方式以相同的申请事项向该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7月7日,该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移交县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7月13日,被告县消防救援大向该县应急管理局移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回复,其中就原告徐某申请事项的消防手续办理职责作出说明“2019年4月23日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不属于我单位管辖范围,就某百悦城消防手续办理情况作出说明某百悦城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2019年4月23日前,一类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在市消防支队”。
2.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梦学律师已获取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回复材料。
庭审中,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辩称,1.当时因全国疫情严重,快递内部无法进行消杀,单位内部多次召开会议强调对来路不明邮件一律不得接收,遂告知邮递员该邮件来路不明,暂无法接收。2.县应急管理局移交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学代理徐某申请公开某悦城项目消防相关文件资料,之后也已就相关事项向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回复,且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职权范围。
对此,李梦学律师指出:
其一,县消防救援大队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原告徐某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邮件到达其单位时,其虽因新冠疫情时期无法对邮件内部进行消杀,但以无法确认邮件内容及邮件来历不明对该邮件拒绝签收,导致了原告徐某作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不能实现,系未履行该行政职责。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答复,但被告拒收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应确认其不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违法。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虽应针对未予答复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法庭提供了对卢氏县应急管理局移交的关于原告徐某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原告徐某已经获取了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其申请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故针对原告徐某要求限期答复的诉求,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已无再次答复的必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县消防救援大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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