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孟临寒
个人简介:
孟临寒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孟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勤勉、谨慎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认可和赞誉。
擅长领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以及协议拆迁等各种征拆业务、企业环保关停。
案情概要:
申请人吴某系贵州省某村村民,拥有该村集体土地。之后,由于申请人吴某和案外人存在一处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2022年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县行政机关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且县行政机关在收到该邮寄后,至今未对吴某申请事项做任何处理。无奈,吴某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孟临寒律师受委托后,通过与吴某进一步沟通,在明确本案详情之后,很快就整理出了有利的有关证据,帮助吴某提出履行法定职责,但县行政机关没有任何缘由地不予回复,遂提起行政复议。
孟临寒律师认为:
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在本案中,县行政机关以从未收到《土地确权申请书》为由,至今未就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县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二、选择提起行政复议,而不是行政诉讼,因为复议程序得出结论的时限是60日,与诉讼6个月得出结论的时限相比,从时间上看,更可以充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件还原:
本案申请人因与案外人上洞托组有一处土地无法确定土地权利人,于2022 年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县行政机关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该邮寄,至今未做任何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县行政机关在收到《土地确权申请书》六十日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县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回复。
庭审中,孟临寒律师代申请人吴某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邮政快递单、邮政快递物流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成功签收了该快件。
在孟临寒律师有力的证据面前,被申请人县行政机关依然辩称从未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经自查,从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虽然在复议申请材料中提供曾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签收单,签收单上显示送达日期是5月25日,但从签收单上显示,未有具体的人员签收,经被申请人询问并认真查找被申请人办公室全体成员,均未有人在5月25日签收过该份文件,也未找到有该份文件。从签收单上签收的时间显示,签收时间是2022年5月25日13:33分,该时间段是属于午休时间,按照一般工作规律,该时间段不可能签收文件,一般快递员也不会选择在该时间段送达;
二、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相关的土地权属纠纷,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被申请人在收到黔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邮寄送达材料中见到被申请人向县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请示汇报后转送我县的确权部门荔波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开展土地确权的相关工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积极履职,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履职的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漏洞百出的抗辩意见,孟临寒律师直指其要害:
首先,案件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经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5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是至今尚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其次,对于被申请人提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的理由,经申请文件记录显示,该申请文件收件地址和电话均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无误,且已签收,被申请人不能仅以是午休时间不签收文件为由否认收到该快递。
经过孟临寒律师所鞭辟入里地分析,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显得不堪一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采纳了孟临寒律师的观点,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土地权属争议的双方系某村下洞托组和某村上洞托组,系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属争议,县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5日签收,但至今尚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故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的理由,经核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送达显示政府办公室签收,因此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未收到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