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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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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出申请为由不受理国家赔偿起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裁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0-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善于深入分析法律热点问题,理论与实践并重,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极强。
擅长领域: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行政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及相关刑事、行政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具有丰富经验。

案情简介

任何公民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均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王某及郭某三兄弟的养殖场被纳入禁养区后被暴力破坏、强制清场清栏,经法院审理确认某行政机关对养殖场清场清栏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王某及郭某三兄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却被驳回。上诉人王某及郭某三兄弟不服,向广东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不宜以先向阳春市某镇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为前提,上诉人依法具有直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条件。

律师分析

2021年7月,当地镇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数个养殖场实施了违法断电,并实施了强拆行为。委托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后,针对上述两行为,分别提起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并最终取得胜诉。此后,依法提起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诉讼,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诉讼应当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作为前置条件,起诉条件不满足,故驳回了起诉。 吴洪涛律师认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两种求偿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后,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吴洪涛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两个诉讼的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还原

王某及郭某三兄弟是广东某村特贫户。自2005年起,在政府的帮扶下,陆续依法建立了养殖户并实现脱贫。2020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发布《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养殖户被纳入禁养区范围内。此后,某镇行政机关多次找到养殖户,要求实施关停,但始终未提过任何补偿。 2021年7月,镇行政机关带领数十人,采取暴力方式破坏养殖场设施,并将养殖的猪向外驱赶,造成养殖场遭受严重破坏,养殖场内大量猪走失、伤亡。为此,王某、郭某三兄弟向广东省阳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破坏养殖场、驱赶养殖物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广东省阳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作出判决,确认了某镇行政机关对涉案养殖场进行清场清栏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养殖场已被清场清栏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某镇行政机关对原告王某、郭某三兄弟四处养殖场清场清栏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后,王某、郭某三兄弟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广东省阳江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以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王某、郭某三兄弟不服,向广东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的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原审法院以郭某三兄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应予以立案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粵*行赔初3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阳江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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