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补偿决定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林
    朱久林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主办律师。2015年获得法语翻译硕士学位,中国政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判决(某餐饮企业腾退案) | 为承租企业争取合理补偿——张大伟胜诉 张大伟案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张大伟

| 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1日,北京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奇**科技公司)与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奇**科技公司承租中**公司所有的北京市某地,建筑面积为1260平方米,租期为5年,至2021年3月3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第一年度租金时同时缴付押金6万元,待合同解除后归还。合同还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乙方装修、经营损失、搬家费,并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2016年1月1日,奇**餐饮公司与奇**科技公司签订《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协议书》,约定由奇**餐饮公司承担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中奇**科技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合同。奇**餐饮公司依约承租前述房屋并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直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3日,中**公司通知奇**餐饮公司,终止并解除2015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日,奇**餐饮公司房屋部分停电。3月24日,奇**餐饮公司承租的房屋被全面停电,奇**餐饮公司因此停业。奇**餐饮公司认为,既然中**公司在租赁期内提前收回房屋,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合同押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房屋装修及机器设备损失1113200元、两年的经济损失15584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本案由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张大伟律师对本案的司法审查和取证,在进过艰难的开庭后,判决如下:

法院观点,中**公司与奇**科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现中**公司与奇**餐饮司就奇**科技公司是否已将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移给奇**餐饮公司发生争议。本院认为,奇**餐饮公司已经概括取得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理由如下:一、奇**科技公司已与奇**餐饮公司签订《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协议书》,奇**公司同意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奇**餐饮公司。二、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租赁房屋实际由奇**餐饮公司使用。三、从中**公司的履约行为来看,其在履约过程中直接与奇**餐饮公司沟通联系,亦曾在奇**餐饮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文本上盖章。综上,本院有理由推定中**公司对奇**科技公司已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奇**餐饮公司一事知情且同意。

现双方均认可《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3月23日解除,本院不持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屋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可见涉案租赁房屋已被当地政府部门纳入拆迁范围,涉案租赁合同因该原因难以继续履行,奇**餐饮公司向中**公司主张违约金和尚未履行的两年期限的经营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公司宿舍用电数量,奇**餐饮公司称尚欠其1815度共计2178元电费未缴,考虑到中**公司有自己的单独的电表,且电费由奇**餐饮公司预缴,现中**公司未提交其实际用电的证据,本院根据奇**餐饮公司自行抄表情况认定,并对奇**餐饮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根据奇**餐饮公司自行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显示涉及装饰装修项目的残值,另考虑其他设备中尚有如移动将显著影响价值的物品,并结合奇**餐饮公司短时间处理物品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中**公司补偿奇**餐饮公司相关损失40万元。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租赁房屋已经被拆迁,奇**餐饮公司已将相关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的情况下,本院对奇**餐饮公司要求返还押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电费2178元;

二、被告北京中**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原告北京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经济损失40万元;

三、被告北京中**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押金6万元;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