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强制拆除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_柳兴赫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柳兴赫 王东慧

本案事实

原告1996年购买陕集建(1997)字第04-02-010《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上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并于1997年6 月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记载地址位于关沟村一组,土地用途是宅基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89.1平方米。2019年6月27日,被告以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于2019年6月27日被三门峡市**区自然资源局注销,原告位于关沟村内的涉案建筑物属违法建设为由,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2019年7月2日,被告强制拆除了涉案建筑物。

原告李某因要求确认被告三门峡市**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湾乡政府)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和不服被告三门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柳兴赫律师和王东慧律师代理本案,最终判决如下:

法院观点,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原告李某请求确认被告张湾乡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被告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举证。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限期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张湾乡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相应的行政决定,其又未提供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确凿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强制拆除程序方面也未进行催告、公告,在向原告李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数天即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强制进行拆除的行为,本当以其未有法律依据而进行强制拆除行为予以撤销,但鉴于该房屋事实上已被拆除,三门峡市中心商务区整体规划建设已实施,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原告之诉请亦为确认该行为违法,故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三门峡市**区张湾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陕集建[1997]字第0*-0*-0*0号)内的建设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 确认对证载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