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韩雪 李金鹏
前言: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有些农户会选择种植利润空间更大的经济作物。而为了保障粮食供应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耕地保护政策,因此一些机关单位为执行相关政策,违法强推农户耕地上的经济作物的案件屡屡发生。农民们对政策不了解,部分执行机关在清除作物时,执法方式也有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但是因此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去买单?最近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接手了这样一起案件,村民在耕地中种植的果树因不符合地方政策被连根推平,看看专业律师如何维权,如何为蒙受损失的村民追讨损失。
个人简介:
韩雪(主办律师)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事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纠纷,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行政及民商事案件,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李金鹏(主办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擅长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等法律业务,提倡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等法律业务
案情简介:
家住山东省某县的杨某爱、杨某亮两位老人,分别于2015年在村子里各承包了一处土地,两人土地紧邻,且在承包后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精心培育果树等经济作物多年。时至2023年初,县某街道办在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两人的果树用装载机推平。两位老人对于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感到不忿,在与儿女们沟通后,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两家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一同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金鹏、韩雪两位律师代理案件,为蒙受损失的两位老人追讨相应的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于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由两名以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调查笔录等方式结合卫片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认定)。然而,本案中街道办并没有对案涉土地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体资格,在程序上也没有在对案涉土地进行全面的尽调。案涉土地被强制推毁前,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进行催告,也没有听取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同时,街道办事处在本身就不具有任何行政职权的前提下,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推毁案涉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被确认违法。那么,如何在法律程序上证明其行为违法,就成了本次案件中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办案历程:
李金鹏、韩雪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得知本案中的街道办仅在口头通知后的第二天就对案涉土地的经济作物进行了强推,并且期间未下达过任何的法律文书。除此之外,两位律师还获得了本次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即案涉街道办在强制清除过程中的现场录像以及照片,该项证据还明确展示了相关领导正在清除现场进行指挥的全貌。有了这份证据,即可证明街道办属于实施强制清推行为的执行者,从而证明诉讼环节中的适格被告。
确认案件事实后,为了将委托人的叙述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两位律师着手收集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并将其组成证据链。首先,两位律师通过收集委托人于2015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来确定我方在诉讼中原告主体适格。其次,将委托人交付的清除现场的照片、视频以及在村集体交流群中,居委会发布的相关拆除信息统一进行整理,将其制作为证据。在此过程中,两位律师发现,在强制清退过程中,还有第三方——村经济合作社曾协助了居委会的强制清退工作,在与委托人商定一致后,两位律师积极的对答辩思路进行了规划,充分的准备了指证质证的相关材料,并将村经济合作社列为本案第三方出席庭审,并向当地同级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请判定街道办强制清除的这一行为违法。
庭审还原:
庭审过程中,原告先指明,被告在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土地强制清退行为,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向人民诉请:
一、依法确认被告及第三方村经济合作社实施的强制清除土地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二、本案中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并且出具了以下两项证据:
一、原告于2015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许可证明,证明本案中原告作为主体适格;
二、被告在实施强制清除时的照片及证据。证明被告是本次强制清退行动的实施主体,在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推平原告土地及作物的行为违法。并且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了实际上的侵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面对原告方的指控,被告表示,其根据相关的国家政策,在多次告知要求村民自行处理无效后,为了保障国家粮食稳定,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只好展开了强制清退工作。且在清退过程中,仅将原告的果树挖出,并未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所有行为均是基于制止原告违法种植果树的行为,使原有农田恢复种植粮食的条件。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没有造成原告的任何损失,望院方驳回原告诉请。
随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法庭递交了六份证据,其中包括相关政策性文件以及卫星截图和工作群截图。首先证明案涉土地属于土“非粮化”范围之内,其次证明强制清退这一行为系基于政府总体规划批准后实施的行为,最后证明被告在实施具体的行为之前,已于工作群中多次告知村民。除此之外,被告还出示了多份政策规范性文件,来证明其仅是根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的行动,原告的诉请不应该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被告在庭审方的证据,原告认为其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原告未收到另外三份的规范性文件,故被告的举证已超过期限。除此之外,被告提供的部分政策文件与被告实际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在时间上并不吻合,故原告认为,该两项证据,与本案无关。另外,仅凭聊天记录无法确认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达成证据的证明目的,故也应属无效。
第三人则表示,其并没有参加实际的强制清退行动,仅是依照上级指令传达政策,讲清政策,在接到通知后,在工作群内及时转发通知。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原告所述范围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被告对原告事实的强制清退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借由原告出示的证据中可获知,二原告系本案案涉土地的实际承包人,已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获得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所涉及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受理。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果树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且被告在本案中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委托被告代其行使职权,故本院认为被告在对涉案土地不具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强制清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结果:
经过庭审环节的指证质证后,院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诉请予以采纳,但对于本案中第三人的指控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被驳回,在综合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对第三人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三、办案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胜诉关键:
本案中,韩雪、李金鹏两位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提前制定了答辩策略。不仅提前获得了关键性的证据,还预判了被告的答辩思路,最终在指证质证环节成功的挫败了被告,让本次违法强制清除案获得了胜诉,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后续,两位律师也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接下来在判决正式生效后,将提起相关的索赔程序,追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