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强制拆除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判决 | 确认对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_石磊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9-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石磊

案件事实

被告区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X州市某地房屋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2018年8月100,被告TS区政府作出T政发〔2018〕80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北京路小学及周边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TS住建局是本次征收确定的征收部门.TS办事处、TS征收办是本次征收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5月8日,被告TS区政府作出T政征〔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X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期间,2019年12月23H,原告未接到任何拆除通知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内的财物部分不知去向,部分被砸毁.原告认为是二被告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行为且该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可以推定是二被告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

二、二被告作为本案被告适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由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进过法院开庭审理,总结如下: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

1、依据原吿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T政征〔2019) 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崔某、贺某为北京路小学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涉案房屋于2019年12月23日被强制拆除后,原告崔某、贺某二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吿.

2、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问题.首先,依据原告提交的T政发〔2018〕80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可以确定TS区政府为涉案北京路小学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人;其次,征收部门TS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TS办事处、TS征收办并不认可涉案房屋由其拆除或组织拆除.本案中,TS区政府作为对外公示的涉案房屋的征收人,系涉案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该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在涉案房屋没有相关行政主体承认拆除的情形下,本院依法推定TS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由其承担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被告TS住建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其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关于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被告TS区政府已经对涉案被征收房屋作出T政征〔2019J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已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论,在补偿决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组织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利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其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判如下:一、驳回原告对X州市TS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三、确认被告X州市TS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位于X州市TS区天津路西、运河路南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