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一场利益之争,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方而言,虎口拔牙、拿到合理补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稍有不慎就可能满盘皆输。从近几年代理的多起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维权的阻力来自于方方面面,例如“为了调查取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对方为了阻碍当事人顺利获取信息找各种借口和理由不予提供”,再如“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企业厂房被强制拆除,想维权却无法确定实施主体”,这些看似只是维权过程中的一环却对案件的进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本文即将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子就是如此,卡在一个地方无法再开展其他后续工作,该企业主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律师通过充分了解案情,周密推演不同的维权方式会带来的不同后果,最终确立了一套方案,事实证明,案情走向符合预期,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不过,在正式向大家介绍案情之前,该案主办律师吴少博总结了以下几点,各企业主需提前了解:
第一,复议、诉讼只是维权的一种手段,而非最终目的。法院的一纸胜诉判决不代表企业主在与拆迁方的博弈中取得了胜利,同样,案件败诉也绝不意味着我方输了,有时候明知会败诉官司还要打,这种情形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常见,本案同样如此。
第二,各企业主在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之前就必须要搞清楚自己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是争取高额补偿?获得合理安置?拖延时间还是其他?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缜密规划维权方案。
第三,可以借鉴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但也只能是“借鉴”而不能生搬硬套,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以下,本文着重讨论,遭遇强制拆除(下文所述案例不是强制拆除,而是强制拆除之后的施工行为,同理)却无法确定是谁组织实施的,向派出所报警也未给出具体答复,此时提起诉行政诉讼“起诉派出所不作为违法”所能达到的效果,并对证据搜集作一简要分析。
一、案情概述
1999年,刘先生与某村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获得了一处地块上的房屋、设备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之后成立了采石场。
2017年3月,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形下,将采石场房屋强制拆除。
同年5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不顾王先生及其家人的阻止,强行进入采石场,用挖掘机平整该处土地,将王先生栽种的树木掩埋,破坏强制拆除现场,无奈之下王先生报警。之后8月份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两次,王先生均有报警。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却未阻止施工,之后也未书面告知王先生案件进展情况。之后王先生以“派出所不作为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到法院起诉。
二、法院裁判
法院以派出所相关处理并无不当,我方主张公安机关未履行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缺乏必要依据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提起履责之诉,胜诉败诉不是重点,确定强制拆除主体才是关键。
从上述案情中可以看出,2017年5月份、8月份先后发生的三次强行进入采石场平整土地、施工的行为与3月份发生的强制拆除行为有所不同,前一次可以确定是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若其行为违法我们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而后三次却无法确定实施主体,只知道有施工方在施工,但是不是有政府机关在背后指挥我们不确定,报警后派出所也没有出具书面的回执或其他证据,该向谁主张权利?案件属于什么性质,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为下一步的维权工作打开一个缺口。
所以,我所接案后给了王先生一套维权方案,第一步便是通过复议或诉讼确定施工主体。
首先,在以“派出所不作为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派出所的答复是:施工主体是“某公园项目部”,这是由政府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审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我方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然而,通过其答复我们依然未找到成立“某公园项目部”的具体政府信息,派出所也未告知该项目到底是由哪个部门设立的,由谁负责,一般而言政府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而是由项目公司进行,所以通过行政复议并没有真正确定“某公园项目部”是否属于政府机构,只能提起诉讼。
诉讼中,派出所在答辩时明确解答了我们的疑虑:毁坏树木、平整土地等侵犯王先生财产权的行为是某公园建设过程中分阶段由政府多主体组织实施的,此处的“多主体”是指由国土、住建、城建、办事处等多家政府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
这样,虽然我方败诉了,但经法院以及派出所自身的说法,对施工主体做了定性,这种定性对外是具有效力的,对我们当事人也是一种保护,后续我们就可以直接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进而为争取合理补偿或提起赔偿之诉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而不是去诉施工方民事侵权。
综上,提起履责之诉看似对案件没多大作用,但纵观整个维权过程,其对案件后续工作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也是我们办理拆迁案件经常会用到的。
2、积极搜集证据,为将来维权做准备。
本案中,我们要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谁在施工便可直接提起诉讼起诉其行为违法,而不必再耗时耗力采用上述方法迂回取证,由此可见,证据收集在拆迁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与拆迁方相比,被拆迁方本身就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它的取证相比较政府机关来说更加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更要积极搜集证据来为自己将来的维权做准备。
(1)一定要保存好政府在强制拆除之前下发的各类执法文书、公告、决定、通知等,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如果从未见过这些政府文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视频录像、拍照,并及时报警,报警之后向出警民警索要回执单,警方是否出警、出警后如何解决等都要保存证据。
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录像和拍照只能用于诉讼或者复议等司法程序及行政程序,不得随意进行散播;强制拆除之前要对企业厂房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包括厂房的原貌、屋内的物品及摆放位置、其他附着物、围墙等;强制拆除过程中拍摄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武警,拍摄到达现场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警车等。
四、结语
维权很曲折,单单确定施工主体就历经复议、诉讼两个司法程序,从去年5月项目部施工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可想而知,走完整个维权程序到最终获得合理补偿还会遇到多少阻碍,但多年的维权实践证明,坚定的信念,再加上专业律师的介入,企业不仅能够获得较高的补偿款、还能争取到合理的安置条件及各种福利政策,长远来看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