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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处罚促拆迁,企业该怎么应对?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1-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山东省赵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其住房内从事蛋鸡养殖至今,并于2005年进行工商注册。2017年初,赵先生经营场所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此后赵先生一直就城中村改造补偿事宜积极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沟通,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2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赵先生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一直未有结果。2018年3月,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赵先生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决定对赵先生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赵先生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

我所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向赵先生分析案情,本案是典型的以环保处罚促拆迁的案件,如果赵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环保局会主动撤销该处罚;如果赵先生不签协议,则环保局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赵先生对县政府补偿不满意,就务必对该处罚决定提起法律程序,阻却强制执行。但同时,因为赵先生自身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合法性不足,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让环保局撤销行政处罚;只能通过边复议诉讼处罚决定争取谈判时间、谈妥补偿促成县政府环保局主动撤销处罚。赵先生同意我所方案。

2018年5月,我所代理赵先生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认定案涉房屋位于环境敏感区证据不足。环保局通过案涉房屋周边建筑现状认定属于环境敏感区,但未考虑案涉地块周边还存在大量经营主体以及荒地,未结合案涉地块的城乡规划、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来综合确定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二)未充分考虑案涉房屋形成因素,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处理情况。案涉房屋始建于90年代,至95年全部完工,最初周边为荒地,赵先生及家人将房屋作为住房使用。后为改善生活,才发展的家庭养殖。案涉房屋现状为部分鸡舍、部分住房,均按照当地民房建设标准建设。存栏蛋鸡仅排放少量粪便。而赵先生采用圈养模式,鸡舍设在房屋内部,均配备集便设施,收集的粪便不在案涉房屋堆存,随时运送至农户指定的农田交其处理。

二、处罚决定作出程序违法

(一)未依法进行立案程序。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调查并在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本案中环保局未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二)调查取证不充分全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都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充分调查取证,如检查、勘察、取样、拍照、录像等。而环保局据以定案的证据仅有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据不充分。

(三)环保局剥夺赵先生的听证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赵先生收到事先告知书后,随即去环保局办公处所申请听证,但环保局不接待,将赵先生推向其他部门,从而事实上剥夺赵先生的听证权利。

三、环保局执法目的违法

赵先生在涉案地块从事养殖近三十年,期间环保局从未对赵先生作出任何处理。现因城中村改造补偿过低,赵先生未与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即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环保局以赵先生建设项目不合法为由处以高额罚款,环保局送达处罚文书时,赵先生提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其他养殖业、加工业未被处罚,环保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其他家已经签了协议,其执法目的明显是逼迫赵先生签协议。

在申请环保处罚复议后,赵先生接到市政府通知,市政府将启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我所及时与市政府联系并出具书面意见,指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违法点。经过两次市政府协调,赵先生与县政府之间差距逐步缩小,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环保局主动撤销处罚决定。

对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以环保处罚促拆迁的案件,如果企业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会主动撤销处罚;如果不签协议,则政府会强制执行。如果对政府补偿不满意,就务必对处罚决定提起法律程序,阻却强制执行,同时通过复议诉讼程序争取谈判时间、谈妥补偿又能促成政府主动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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