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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环保政策性关停,作为招商引资企业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2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突遭环保政策性关停,作为招商引资企业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以甲建材厂诉当地区政府、镇政府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案为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环保类、禁养类政策性关停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早些年参与招商引资的企业,因为当时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办理各项许可类手续上,多被开通了绿色通道,或取得手续的程序快捷,或只需有政府方书面或口头承诺而不用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却为后期遭遇的政策性关停留下了不利于企业方的隐患。此时,企业主一定不要恐慌,坚定维权的信心,寻找专业人士的协助,必然能通过法律救济方式,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介绍

2009年5月21日,作为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甲建材厂与乙镇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租赁土地用于兴办碳酸钙制造企业。2015年5月,乙镇政府向甲建材厂负责人下发《通知》,称“根据环保局《环境问题整治名单通知》规定,经区镇两级政府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甲建材厂必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停。2015年8月,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建材厂在石灰生产时有粉尘等大气污染物产生需要配套环保设施,其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石灰生产项目即投入正式生产,作出责令停止石灰项目生产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处罚决定。2015年9月,市环保委员会作出《督办通知》,要求区政府督促乙镇政府按照《环境问题整治名单通知》落实环境整治。2015年11月高淳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和镇政府请示区政府,请协调供电部门对包括甲建材厂在内的四家单位立即采取断电措施。同月,区政府向区供电公司作出《实施停电函》,函请供电公司对包括甲建材厂在内的四家单位做好停电工作。随后,甲建材厂被停止供电。经过交涉,乙镇政府同意参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给予甲建材厂27万补偿,乙建材厂未予同意。就此各方未能就甲建材厂被关闭事项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建材厂没有配套经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其从事的石灰生产对环境污染处于持续状态,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区政府有权责令甲建材厂停业或者关闭。由于甲建材厂从事碳酸钙(石灰石)生产,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区政府和乙镇政府关闭该企业于法有据,并没有赔偿或补偿的义务。甲建材厂主张确认区政府及镇政府关闭甲建材厂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甲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甲建材厂存在未经环评许可擅自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违法情节,但对该违法行为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乙镇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决定关闭甲建材厂,该行为超越职权。区政府向区供电公司发送《实施停电函》,其目的是实施关闭该企业的决定,该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该行为同样超越职权。鉴于甲建材厂未经环评许可擅自生产,且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企业恢复生产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乙镇政府决定关闭甲建材厂的行为和区政府要求区供电公司停止向甲建材厂供电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裁判,确认乙镇人民政府向甲建材厂负责人发出《通知》行为违法;确认区人民政府要求区供电公司停止向甲建材厂供电行为违法。

三、律师说法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我们不难看出:

首先,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论是征迁实务中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责令限期腾退土地决定,要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必须自身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停业关闭大致包括撤回许可性关闭的程序和处罚性关闭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有两种,即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而企业关停程序只能适用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一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性关闭企业的程序如下:立案、调查取证、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听证)停业整顿、作出关停的初步决定、通知听证、正式决定关停、送达并告知权利、缴销许可证或执照、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关闭。任何一项程序都必不可少,执法程序合法化,方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关停、关闭中,供电、供水公司受政府机关所托无故终止供水供电的行为,不论是从行政法角度还是从民法角度,皆属违法、违约行为。

本案中,两级法院都以当事企业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环保标准为由不支持或规避当事企业主张的赔偿、补偿要求,有违行政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有规定,涉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调整、禁养划定范围调整而造成的关停关闭中,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行政许可的,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作为招商引资企业,正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加大投资在当地开展建设、生产,应当受到行政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企业主当坚定维权信念,信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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