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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机关查处举报,针对收到的信访答复能否提起复议或诉讼?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向行政机关查处举报,针对收到的信访答复能否提起复议或诉讼?
 
在拆迁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要求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查处违法事项的情况,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寄出查处申请,行政机关却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回复并且未对当事人所要求查处事项进行查处。此时,当事人该如何做?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收到信访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核?还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要明确信访的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指的是针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等组织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反映情况等。并且排除了以下不属于信访事项的情况: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信访的受理事项规定十分宽泛,而这也是在实践中,各行政机关为了图省事方便,将所有事项都归到信访程序中处理,形成“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现实。
 
二、举报与信访事项有重叠部分,但不是所有举报事项都可以按照信访答复来处理。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举报”这个词的详细定义,但该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比如《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一般理解,我们可以认为“举报”指的是向有关机关检举报告坏人坏事,这与信访事项就有重叠的部分。其中,对《信访条例》规定的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举报,可以一并纳入信访受理范围,此时当事人收到信访答复,则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30天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核;超出《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范围的,比如针对一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具有相应查处职权的,那么针对该举报,行政机关就不能按照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后,给予当事人回复。

三、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举报,即使是信访答复,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虽然在2018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如果当事人举报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针对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则该举报不属于信访事项,针对该举报的答复行为在满足受理条件时,就具有可诉性。
 
针对举报答复,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关键是,当事人与所举报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仅仅只是基于公益或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则不具有要求履职的法律基础,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对其自身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则不可诉。当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即使行政机关是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回复,当事人依然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针对涉及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即使行政机关出具信访答复,当事人也可以对该信访答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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