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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强制拆除违法,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会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3-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先来看几个与“撤诉”相关的概念。撤诉,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就一审的撤诉而言,撤诉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得到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第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的问题,各国在立法上都不统一。

最高院在审理一起涉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案子时这样评价,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诉经撤回者,视同未起诉”,因此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前,还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上文提到的违法强制拆除案是这样的,2016年7月,段某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及拆迁公司为被告和第三人提起过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11月段某书面申请撤回该起诉,法院准许撤诉。随后段某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再行起诉的理由是,认为自己不属于“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因为在2016年7月第一次诉讼中,审判人员没有告知其撤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撤诉致使诉讼请求在没有得到审理就被驳回。现段某因个人权利遭受侵害请求法院予以保障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能仅因为自己未了解撤诉的风险而全部丧失。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时法院对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负有释明义务。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中,段某作为诉讼参加人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此外,即使当事人认为撤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非针对后诉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通过这个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各企业主需注意,征收拆迁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很多行政机关下达的拆除决定、处罚决定等等,一个环节处理不好极有可能满盘皆输,导致拿不到补偿款或者补偿款极低,所以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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