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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发布 对企业征收案件有什么启示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就在刚刚过去的5月15日,最高院继2014年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后第二次发布了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本次案例共8件,大部分属于个人住宅拆迁案件。但是部分案件中涉及的情形与企业拆迁有想通之处,其中蕴含的最高院审判思路,对于企业征收案件,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案例的正文网上随处可见,此处就不再复述,下面直接予以分析。

一、政府在征收中采取其他手段进行强制拆除,刻意规避补偿程序的,属于违法行政

在本次发布案例中的第三件即“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中,因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当地街道办就通过申请危房鉴定的方式,将被征收方的房屋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等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企业征收过程中,虽不一定是危房鉴定,但诸如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建予以强制拆除等方式却是屡见不鲜,同样可以参考最高院的这一意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还认为,鉴定危房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只有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才能申请鉴定,征收方提出申请属于主体不适格。之后的拆除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同样违法。从中可以看出,即使是政府在征收中想要采取的“旁门左道”,其本身也往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征收方出于效率或掩盖事实考虑,往往在此处也会突破程序,造成违法行政。仍然以违建认定为例,其认定主体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即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由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则由乡镇政府认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主持征收项目的只能是当地政府,与能够认定违建的部门不尽重合,就可能存在征收方超越职权认定违建的情况。

实际上,最高院此前就注意到了征收方的这种不良手段。在此前的审判过程中,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就对一个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遭到强制拆除的案件不仅判决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还额外对被征收人进行惩罚性赔偿,以此警示征收方合法行政,按程序征收。本次案例发布又以此包含此类案件,显然更进一步显现出了最高院的态度。

二、征收方不承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可通过侧面证据及法律推理确认其为强制拆除主体

在我们的实际办案中发现,有一种困难十分常见,那就是事先没有得到任何处罚决定,突然遭到了政府方面强制拆除,事后强制拆除方又矢口否认,起诉至法院后连强制拆除主体都难以确认。本次发布案例中的“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就是这种情况,征收方事先没有下发任何书面决定,就组织拆除了被征收方的房屋,事后又声称其出现在强制拆除现场是因为现场临近有征收项目,否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对于这一情况,法院从两方面进行了认定,其一是事实部分,征收方在强制拆除当日对涉案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搬离,其人员又实际出现在了强制拆除现场。其二是从常理上推断,涉案房屋涉及动迁,征收方有推动征收工作推进,实施强制拆除的动因。所以推定征收方实际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在该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的取证手法,即在强制拆除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将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为日后法院的认定打下了基础。虽然一般人面对强制拆除现场时,往往也能想到需要拍照录像,但是却不懂应该着重拍摄哪些内容,往往着重于拍摄工程机械拆除房屋的过程,录像时间看上去很长很完整,但是对于现场出现了什么人员,哪些车辆,到场人员做了什么事情却没有反映,很难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我们提示,在强制拆除现场拍摄时,对于到场人员,需要着重于拍摄人员面貌,穿戴的制服,制服是否有编号,如果有和当事人对话,最好将对话内容也录制到,而对于这些人员使用的车辆,更是要注意拍摄车牌号,有些属于执法部门公务车辆的,车身上往往绘制有部门名称,同样也要拍到。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选择报警,事后调取警察的处警记录,记录中对强制拆除主体一般会有警方的调查结果,也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从过往的实践中看,有的法院受迫于行政压力,对这些侧面证据视而不见,但是随着最高院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更要注意这些证据的收集,否则法院就算有心支持也无能为力。

三、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征收补偿的依据

在实务当中,有时征收方不想给予合理补偿,但又不想背上违法行政的责任,就会与评估方沟通,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压低到不合理的程度,甚至不会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仅有寥寥几页资产清单,评估公司与评估师签章更是可能一概没有。本次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就是这种情况,征收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被认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最终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我们在北京的案件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征收方对于占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企业仅出具了1页清单,上面简单列举了企业的部分设备和房屋的价值,还没有任何签章,至于评估方法,评估方是谁则没有提及,更不用说清单中还存在大量的缺漏项。而征收方就准备依据这样一纸清单补偿企业,显然是不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本次发布的案例中特别提到评估报告不合法的依据之一是实体内容中存在评估漏项。这就意味着即使评估报告形式完整,法院仍然需要审核其实体内容是否合理公平,因此对于被征收方来说,面对内容不完整、形式不合法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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