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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企业征收补偿中,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如何主张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于公司成立前移民国外。后投资建立了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2011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发(2011)X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位于该区某街道某村经济联合社,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后。征收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对被拆迁地上物及资产进行了核量,并制作了核量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在核量单中签字确认。
 
  随后,征收方委托评估鉴定部门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地上物及资产进行了预评估鉴定,评估鉴定部门出具了预评估报告。后因征收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而起诉。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委托对房产、土地分别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核;复核不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例中,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着重介绍房产、土地评估报告的重要性,对该评估有异议时,通过怎样的程序来重新确定评估价格。对于征收补偿,价格是关键,评估价格也一样。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帮助广大的中小企业主在价格战中寻求到程序上的救济帮助。

  【案情介绍】

  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其法定代表人万某取得美国国籍。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2011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发(201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经济联合社,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征收范围内。
 
  2013年8月征收方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2014年10月27日原、某区人民政府双方对被拆迁地上物及资产进行了核量,并制作了核量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绪山在核量单中签字确认。后征收方委托评估鉴定部门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地上物及资产进行了预评估鉴定,评估鉴定部门出具了预评估报告。万某于2004年取得某集用(2004)字第宅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万绪山,土地所有者为某市某区某镇某村,使用权类型为宅基地。该地块上建有有证房屋两处,房证中记载的所有权人为王XX、顾XX。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述该两处房屋是万某分别于1993年、1996年购买,曾经办理过更名过户手续,但没有办下来。
 
  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征收方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征收补偿预估价汇总表、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明细表、其他资产征收补偿估价明细表、过渡期补偿明细表、设备征收补偿估价表。征收方确认该评估报告是其单位委托的,但认为属于预评估,预评估报告中的房屋征收明细表中前两项记载的房屋为有证房屋,实际该房屋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应按无证房屋进行评估鉴定。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评估鉴定的项目包括房屋、附属物、设备、材料、其他资产。
 
  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委托A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B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地产价值及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8月8日A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XA房评报字(2016)第XX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的总价合计1879460元(评估公司最后汇总数额错误,评估总价实际应为1879459元,其中有证房屋的价值为907632元),XB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XB评报字(2016)第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征收方双方确认的设备部分评估总价为442641元,物品部分为407030元,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征收方不同意部分为408540元,评估总价合计1258211元。
 
  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申请复议。
 
  2016年8月22日上述两评估单位作出答复意见。
 
  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征收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一系列的项目评估仍存有异议。

  【案件评析】

  1、对于房地产评估的相关的程序救济及法律依据。
  如果当事人对相关评估部门做出的评估结果不服的,先是复核该评估。复核后评估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后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2、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程序及实体上双重保障来维护广大中小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诉讼的环节也可以理解为是程序上的制约下来解决实体上的纠纷。因此期限、诉讼主体、诉讼期间、送达、评估、执行等具体程序,各程序中涉及到的异议,通过书面的提出。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流程来协助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评估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其时效内提起评估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申请才能更充分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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