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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用小知识(一)快来看看,你的问题答案在这里!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3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精选了一些拆迁案件小知识,分享给大家,看看有没有你想要的答案?
 
 
1、拆迁人(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是,自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被废止。新法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纳入政府行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评估报告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评估结果内容尚未生效。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复核,但如果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不申请复核,评估报告就会发生效力,其在未撤销前会一直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受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一年的限制。
 
4、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第一步、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进行催告。
第三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第五步、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第六步、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5、可以不拆除的违章建筑?
 
第一、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第二、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第三、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6、申请行政复议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7、行政复议适格被申请主体要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1)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3)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
 
8、申请行政复议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授权委托书原件;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责任编辑/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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