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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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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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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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之间的纠纷往往一开始是力量悬殊的,政府是管理者,企业是被管理者。企业在面对被拆迁的时候往往是处于劣势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有没有一种办法解决这种情况呢?企业维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较量?下面我们就从两个方面阐述这个问题:企业拆迁维权的难度到底在哪里;我们现在寻找的企业拆迁或者重大政企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企业拆迁纠纷解决的难度在哪里?从客观实践的角度总结,有六方面是现在整个企业拆迁纠纷当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有以下六个方面难以确定。
第一,无明确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在进行征收或者拆迁的时候,没有具体相应的法律依据。若干年前就准备研究制定的《全国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到现在也仍未出台。目前我们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的有些地方依然体现不了征收拆迁的补偿原则。我们都很清楚,按照《土地管理法》对耕地进行补偿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如果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房、做养殖行业或者生产加工行业等等,此种情况下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就是缺失的,这就使很多地方在解决这种企业拆迁纠纷的时候,无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可以参照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却无法准确适用。这是一个客观现实。
第二,法律依据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存在于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以及适用的房地产评估规范中,对一些评估方法的适用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现在基本上适用的是四种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在进行单纯的土地评估交易的时候,有些也适用基准地价法。这几种方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应合理对企业进行使用,但是各个地方在出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及暂行办法的时候,往往采用的还是成本法或者市场法,对企业的收益或者下一步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没有进行收益法充足的量化。从这个角度来说,上位法和下位法在使用过程当中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第三,企业的客观事实无法进行准确界定。这种情况往往都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比如从村委会一次性买断了五十年的集体建设用地,却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又确实是通过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一次性买断的,这种状况应该怎么认定?到底是认定他有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呢?又比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前是没有年限的,像家里的宅基地就是这种很简单的情况。即便不能严格地界定使用期限,但是却可以界定使用用途,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本身就是非耕地的形式。有很多企业没有取得这样的集体使用权证,是因为八九十年代的客观现实,这是一种客观的过渡现状造成的。因此来说,这个土地使用权到底认还是不认,当中可能会掺杂一些企业的客观现实和企业当时取得不动产客观原因。
第五,企业自身“狮子大张口”,或者变相附加条件。在谈企业征收拆迁的时候,按照基本的原则,有选择获赔补偿或者土地安置的权利,这是作为住宅和企业的两项基本的权利。但有些企业主在要补偿的时候狮子大张口,甚至严重脱离了他所在区域的市场价值。比如有一个北京企业,我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他的企业拆迁损失在四千万左右,但是没想到他自己张口就要2亿。以前还听说在北京陶然亭附近有一个16平方米的公租房,问对方要一个亿的补偿。这种狮子大张口的情形,也是出现政企纠纷、企业拆迁纠纷难以解决问题的一个原因。另一种情况是变相附加很多条件。比如现在没有土地证的,要求下一步安置的时候补办土地证;一个加油站要求必须在优质的地段重新安置一块土地等等,这就变相额外附加了一些在地方政府看来难以达到的条件。
第六,社会第三方机构以及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监督缺失。在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不管是征收方还是拆迁方,都会委托评估公司或者拆迁公司参与,评估公司往往是谁委托就对谁负责,有些时候给的评估报告没有人盖章也没有人签字,完全是按照征收方的个人意愿给出的,没有进行实际的区分,政府怎么说评估公司就怎么做,这就是第三方机构的诚信缺失和监督缺失。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允许法院配合建筑工程、征收拆迁的相关地方政府的行为的要求,现在为了维护一定的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出台了相应处理办法。作为司法机关本身就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主体,如果这种监督缺失了,对企业主而言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
我们用了将近十年时间来积累经验、探究这种政企纠纷、企业拆迁纠纷有哪些好的解决途径。我们总结认为解决途径还是比较简单的——引入到有制约力或者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到整个企业拆迁解决的过程中,它们起的作用是监督整个过程,满足合理合法的需要和状态。法院在面对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时通常会邀请一些专家、媒体、人大代表来,这样就满足了三方解决政企纠纷,这么做的原因就是这种政企纠纷中,政府作为管理者,企业作为被管理者,双方地位不平等。那要怎样才能形成一个近乎于平等的谈判状态呢?这就必须有相应的主体参与进去,并且对双方都能产生制约,对整个事态有一个评判的权利,并且最后还能具有一定的执行力。总的来说,参与主体越多、公信力越强、执行力越高,那么最后这个政企纠纷解决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我们说在企业拆迁解决过程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有典型性的、双方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形,在代企业跟相关政府谈判的时候都喜欢政府的监督部门也就是人大派出相关的人大代表,我们也在北京请相关的媒体,或者对整个产业有一定知识功底的法学专家或者产业专家,共同坐在一起监督谈判过程和解决过程。只有过程合理合法,结果才会合理合法,没有合理合法的过程保障,结果肯定是不公正的。所以我们在做这类案件的时候,会尽量引入更多有公信力的主体,更多对双方都有制约力的主体,来帮助我们妥善的解决这种政企纠纷。
政企纠纷解决的难度以及解决的途径在哪里、如何进行双方的较量、最后的结果怎么使双方都感到公平、认可,过程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必须引入三方,主体越多、公信力越强、执行力越高,就越能达到最后的结果公正。只有公正的过程才能保障达到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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