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企业遇拆迁应该获得哪些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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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中,有一些这样的案例。企业主通过招商引资,在当地投入大量资金,租赁土地并自建厂房。然而在企业没有获得预期收益的情况下,由于当地的某项建设项目,该企业被当地规划部门划分为拆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减少损失,怎样尽可能多的获得补偿。那么,下面我们根据一个真实案例,谈一谈法定补偿范围有哪些,其法律依据都有什么。
企业拆迁的法定补偿和赔偿范围
1、固定资产补偿
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项。即实际和预期经营损失。通俗讲就是因停产停业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3、拆搬迁相关费用
即因拆搬迁行为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物资的拆卸和包装费、运输费用、设备搬迁安装费等。
4、拆迁奖励
因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5、暴力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
对于因暴力强制拆除造成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财产的损毁,企业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6、其他损失补偿
由于招商引资企业投资数额巨大,发生征地拆迁时,遭受的损失也是可观的。基于招商引资企业的特点,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也应属于拆迁补偿或国家赔偿范围。
以事实依据和法律手段,通过谈判高效解决问题。
1、这是一个真实案例
有这样一个案例,通过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某企业主租赁了8000多平米土地,自建6000平米厂房,经营一家金属制品厂,年利润数百万元。后来因为政府修路,该企业被划入拆迁范围。经过企业主和相关部门的初步协商,给的补偿数额很低,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损失等都不给补偿。那么,是政府部门想给多少补偿就给多少?还是有法定的补偿范围?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主该怎么办呢?
2、“短平快”的非诉协商谈判手段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也有相关政策性文件及补偿安置标准为依据。通常来讲,如果拆迁律师介入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拆迁评估结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由于政府部门逐级管辖,介于上级的压力,该给的法定补偿数额不会少给。有时也会争取到比预期高很多的补偿数额。例如就在前几天,我们又接到两个好消息。在本所代理的两个案件中,四名律师在介入以后,与政府谈判。短短几天时间内,从0元争取到500万元的补偿,从3000多万元提高到5000多万元的补偿数额。这种案例很多!精通法律法规和了解地方政策,掌握娴熟的谈判技巧,尽可能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在律师实务中,很多案件都能通过非诉协商谈判来达到满意效果。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下一步就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的损失,都是法定的拆迁补偿范围。
所以说,可以肯定的是,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设施损失,都是法定的拆迁补偿范围,也就是必须要给的补偿款项。所以说,本案中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设备设施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企业主在遇到拆迁时不要怕也不要急。不管是通过非诉协商谈判的快捷途径,还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只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有理可以走遍天下的!
{责任编辑/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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