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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篇】拆迁背景分析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拆迁是一场重大利益之争,也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突出的地方,掌握着土地资源分配权的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偿条例出台以前,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是由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证,在政府许可后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直接向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土地开发的模式是政府许可,开放商实施拆迁的安置补偿后,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开发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出台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名称上由“拆迁”改为“征收”,实质上是政府由行政许可拆迁变成了直接参与拆迁的实施,开发商推出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环节。土地的开发模式变成政府直接实施拆迁的安置补偿,进行土地储备后,再向开发商进行招拍挂。虽然新的征补条例规定要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要参照市场价格对被拆迁人实施安置补偿,但是因为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直接参与利益的分配,这一政策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又加上政府本身拥有行政权力的支配权,工商、税务、消防、公安等部门全面参与到拆迁中,导致拆迁越来越走向强权化的道路,我们称之为“强权拆迁”。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变化,但是实践中大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也不再走申请拆迁许可证进行的模式,而是通过旧村改造、村民自治的方式开展,这就加大了拆迁的随意性。因为取得拆迁许可证需要取得立项、规划、土地、资金证明等繁琐的手续,且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在国有土地征补条例出台以后也仅限于法院的司法强制拆除,但是走旧村改造、村民自治的拆迁方式只需要村民代表大会开会通过,村委会就可以实施拆迁,补偿标准自己制定、程序简单,并且村委有权实行强制拆除拆除,属于村民自治,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其实,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委会强制执行的执法权,如果是完全自由民主的村民自治,根本不需要强制执行权的介入,强制拆除在集体土地上大量上演正是村民自治的最大讽刺。但是,因为地方政府利益的参与,小小的一级村委会在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时候往往能得到政府公安、消防等各部门的全程配合。
 
     这就是我们在拆迁中所面临的的形势,这样的复杂的利益背景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的过程中必定困难重重,企业经营积累的财富要争取,而且要手段合法地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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