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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乡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书被法院撤销之后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事实经过】
  2015年12月25日,贵州梵净山实业有限公司的35000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方强制拆除,拆除导致数万条轮胎以及配件被掩埋地下,百余名职工被迫解散。
 
  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梵净山公司所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且并非乡镇企业,进行的也不是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以企业进行建设应向规划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征收方不具有拆迁主体的资格,因此判决撤销征收方此前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花溪区征收方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征收方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企业看起来已经得到了胜利,可是实际上呢?违法强制拆除过去一年多后,企业清理被损毁掩埋的轮胎数量与报送数据存在较大差异。自2016年4月1日公司停产停业以来,造成的各种间接和直接损失约6600万元,还面临拖欠员工安置费、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偿还股东借款等诸多问题。梵净山公司因经营停业,导致资金断链,目前面临被迫倒闭。现今其上下经销产业链一片混乱,向银行贷款偿还关系被彻底打乱,10多年来经营的多家国内外顶级品牌轮胎省级总代理权被取消,造成上下游供销关系严重违约。与此同时,梵净山公司作为贵州省轮胎流通商会会长单位,对该省轮胎商会会员单位的十几家企业在银行融资中存在联保关系,几十家企业因此受到牵连,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惨重。同时还有几百名员工被迫解散。
 
  而对于此种情形,征收方的回应则是,“法院判决书没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办法,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处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评论】
  拆迁带来的后果谁来买单?上述新闻案例中,当事企业因为暴力强制拆除而遭受到了重大损失,这充分体现出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以下几点:
 
  一、拆迁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慎重进行
  程序合法在征收方执法过程中的地位无比重要,这已经越来越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得到体现。法律对征收方的首要要求就是具有主体资格。这个案件中,拆迁方就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因此被法院撤销了其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由于拆迁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要求拆迁方在作出拆迁决定或者进行强制拆除前谨慎审视自己的资格和程序,看自己是否具有拆迁的主体资格。
 
  特别是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包含的价值是非常大的,而且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不仅仅只有企业主一个人,也不是独立存在的,往往还关系到成百上千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利益和千丝万缕的企业之间利润合作的关系网,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征收方在动手之前更应该事前考虑好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做好谈判协商工作,在万全之下在行动。
 
  二、信任不仅建立在事前,还体现在事后
  很多时候征收方进行拆除之后被法律认定存在错误,不管是程序上的还是法律上的错误,征收方停止自己的行为,然后就撒手不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征收方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信任增强不仅仅体现在事前要谨慎,还要在时候能对自己的行为担负起责任。这样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在实践当中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追责问题,征收部门集体担责,这往往没有任何责任效果,所以现在拆迁之后如果发现拆迁工作出现了问题,不仅追责落实不了,收到的损害更加是得不到补偿。这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样的胜诉根本带不来实际的权利保障。
 
  现在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讲究售后服务,这正是对服务对象的一种更加合理的保障手段,行政措施也应该如此。公权力更加容易侵犯公民权利,更应该对自己的“产品”和行为建立一种“售后保障”。
 
  三、当事人在遇到强制拆除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只要有了拆迁的信号,当事人就应该即使考虑到行使法律手段,等到强制拆除造成损失后才想起来,就失去了于征收方谈判的最佳时机,法律手段介入地越早越好。如果征收方已经对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那么首先最应该做的就是保存证据,强制拆除现场的视频也好,拆迁前的评估报告也好,都将会是不可或缺的保障自己权利的一道助力。
 
  因为现在的拆迁活动频繁,但是关于拆迁的程序和实体的法律却不完善,尚不能跟上征收政策和行为的脚步,所以企业主一定要在自己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及时运用法律,积极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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