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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纠纷主体问题——吴少博律师提请注意二三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12-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拆迁往往牵涉很多问题,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等等,就会出现拆迁纠纷,我想很多人还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也不能正确的处理纠纷。今天本栏目就为大家请来了一位企业不动产纠纷专家——吴少博律师。

      在采访吴少博及律所其他律师的过程中,律师们给我介绍了很多他们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听完吴律师的介绍我发现,在征地拆迁纠纷当中,很多时候并不是实体法上的较量,并不是证据、真相之间的较量,反而是程序法上的博弈。这也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趋势,即程序法日渐独立,在司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日渐显著。司法并不是为了程序而程序,程序能够增强法律运行过程的透明性,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吴少博律师谈到:“在征地拆迁纠纷当中,有关程序规定,主体适格问题又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我所代理的案件当中,有好几例都与主体问题有关。现简要介绍我所曾经代理过的两个案例,一例与政府有关,即拆迁方,一例与被拆迁户有关。通过两相比较,以小见大,直观感受程序适当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的重要作用,以帮助拆迁户们更好的进行维权。”

      首先,是吴少博律所在2011年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魏先生在安徽省滁州市拥有房屋一套。迫于生计,魏先生用自己的房屋合法经营了一家回收站。2011年,当地政府部门要进行修路项目,其中魏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同拆迁方进行谈判的时候,拆迁方给予的安置补偿费实在过低,魏先生没有同拆迁方达成一致。后为尽快动工,负责拆迁工作的政府部门以魏先生几年前曾经接收过赃物为由,让公安机关立案,并将魏先生予以刑事拘留。除此之外,还将魏先生家600多平方米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魏先生的妻子面对发生的一切,完全慌了手脚。看到丈夫被公安机关刑拘,其实在是心有不甘,想着一家人安分守己的过着小日子怎么会落到这步田地。她深知丈夫被抓和房屋拆迁之间是脱不了干系的,而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官官相护,要想给自己家讨个说法难上加难。她只有急忙找到拆迁方,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拆迁方于是以释放魏先生为交换条件,逼迫魏先生的妻子以极低的安置补偿价单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魏先生被放出来后,虽然对政府的做法极为不满,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由于妻子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苦于找不到应对之道。正一筹莫展之际,魏先生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在网上向北京吴少博律所进行了留言咨询。不久,魏先生就收到了律所打来的电话。正是这通电话改变了魏先生的命运。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吴少博律所立刻就断定,魏先生妻子与拆迁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吴少博律所提出,魏先生和妻子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资格,故被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魏先生夫妇共同进行协商,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该房屋作为魏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魏先生并没有书面授权妻子进行处理,因而,其单方面处置此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更何况在本案中,魏先生妻子根本不是自愿签订,而是受到了胁迫,该安置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就更应该打上问号。

      当吴少博律所将载有上述内容的律师函寄送给拆迁方后,拆迁方恼羞成怒,以魏先生的妻子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一纸诉状,将魏先生告上了法院。很可惜,法院毕竟和公安机关有所不同,最终判决拆迁方败诉,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这个例子很好地揭示了征地拆迁维权中主体问题的重要性。试想,若本案不存在这种特殊情况,在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是很难将协议推翻的。吴少博律所因而总结到,在实体法无法入手的情况下,程序法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谁知道其后不久,吴少博律所总结的经验就得到了验证。只是这次,是政府在主体问题上犯了错误。委托人陈先生系贵州省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村民,2012年12月22日,洛邦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陈先生位于都匀市洛邦镇附城村六组的用于堆放木材的房屋。这使得陈先生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之后他找到了吴少博律所进行咨询,律所主任吴少博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耐心的向陈先生解析了本案情况并阐述了维权思路,陈先生当即决定委托吴少博律所为其代理本案。2013年1月9日,吴少博律所律师根据陈先生诉求,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洛邦镇人民政府(下文简称洛邦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2月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洛邦镇政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用地函、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经济开发区第三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项目勘测界定图、总体规划图、征占土地公告等文件。然而吴少博律所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是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而后被告又提供界址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登记表、地籍调查表,用以证明陈先生被拆除的房屋没有合法登记。但是律师对该组证据的有效性同样不认可,认为未经规划部门认定,并不能一定得出原告被拆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结论。律师另外还指出了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

      在实体法上,被告镇政府完全占不了上风,并且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被逼无奈之下,被告镇政府转变了举证方向,他们从主体问题出发,声称镇政府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决定实施,陈先生要告,应当告县政府,列镇政府作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但吴少博律所针对性的指出,这是被告非合理的推脱职责和狡辩。因为该强制拆除的行为是由被告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现原告陈先生正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是针对县政府的公告。因此原告以镇政府作为被告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少博律所的主张。

      不难看出,虽然之前,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大家对主体等程序性的事项关注较少,主要纠结于事实与证据。这样有一个很不利的弊端,就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清的情况下,无论政府方面是否能够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政府方面获胜。但在程序方面下功夫,就不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旦证明政府在主体等程序方面存在漏洞,司法机关不会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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