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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篇】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适用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法律如何制定是一回事,法律如何运行又是另外一回事。在中国,中央可以立法,地方也可以立法;可以对宏观大事项立法,也可以对微观小事项立法;可以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新旧法同时运行。这就对法律适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其特定的语义——当两部或两部以上的法律对同一事项进行了规定,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在当前立法活动较为频繁的中国,某一事项,尤其是关乎国民福祉的基本事项,往往不同主体会在不同时间,从不同角度与高度对其进行规制。这就使我们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不同法律的规定之间有些出入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可以说,法律适用是一门学问,涉及到我们对法的理解是否深刻,也是法实践中必须妥当解决的问题。否则,立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司法、执法必然陷入一片混乱。
  关于法的适用,不需要具备多高的法学素养,稍微具备一些法律常识的人,就应该对下面这个规则有所了解: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这可谓法律适用领域的金科玉律,我们拆迁律师更是耳熟能详。简要明确一下上述规则的内涵,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本文的主旨。所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位阶在上的法律效力高于位阶在下的法律。法律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位阶上是有高低之分的。举个例子,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被叫作“基本法律”,而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则被称为“行政法规”。相较而言,前者的位阶要高于后者。实际上,前者的位阶在中国处于金字塔的顶端;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则更易于理解,即后制定的法律相较于先前制定的法律,优先适用;最后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是指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的专门法律,一般法则反之,只对该事项作出轮廓性的勾画。比如,《高等教育法》相对于《教育法》来说是特别法,当涉及到高等教育有关事项的规制时,依据前者居多。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因为上述规则在适用中有很多要点需要注意。下面就拿征地拆迁领域举例,明确其法律适用的逻辑。
 
  先抛出一个问题:上述法律适用规则本身是否有位阶之分?换句话说,碰到法律适用问题时,我们是优先考虑其位阶,还是优先考虑其新旧,亦或是其适用范围?我的理解是,位阶问题具有优先性。在征地拆迁领域,当碰到法律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时,首先就应当考虑位阶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不言自明的。《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可以说,新旧法与一般特殊法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既然是同一个机关,就不存在位阶之分。所以,若法律之间存在位阶之分,就没有上述规则的适用余地,此时就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两条规定明确确立了上位法的权威地位,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况,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出现下位法僭越上位法的情况。
 
  当发现征地拆迁冲突法规之间不存在位阶之分,此时就应当考虑谁是新法,谁是特殊法。那么问题又来了。若新法为一般法,旧法为特殊法,那又该如何处理呢?新法与特殊法有没有位阶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同样是《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这是对上述所提问题的集中回答。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处理征收拆迁案件时,遇到法律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时,首先要分析,是否存在位阶问题,若存在,直接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当上下位法不冲突时,下位法基本上是在更小的适用范围对上位法的细化,此时适用下位法不与该原则冲突,合法合理);若不存在位阶之分,谁是新法就适用谁,谁是特殊法就适用谁;若存在新法与特殊法相互纠缠的状况,就按照前述规则进行决断。
 
  可以说,上述规则在法律条文构成的交通网络里,犹如信号灯一般,保证各法各行其道,互不干扰,自理门前三分地。
 
  另一方面,这也对拆迁户审视政府的法律适用有些许启发。当看到拆迁公告或者征收补偿决定时,对于其中的法律依据,若其运用了下位法,拆迁户就要擦亮双眼,明辨其是否违反了上位法,是否在上位法框架之外自作主张,设置额外条款;若没有,就要考虑,在同一位阶,对这同一事项,是否有特殊法或者新法进行了更详细或者更新的规定,从而排除该法的运用。
 
  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是当下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要知道,法律从来就不是政府的独门武器,它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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