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其他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父子因拆迁费对簿公堂。法院:不具备析产条件!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8-2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个人简介:

石磊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现任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
擅长领域: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

案情简介:

1999年,翁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了《财产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合同)后。翁某合法获得了北京某区的一片土地,一家人在此长期生活、工作。直至2019年,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翁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翁某对拆迁补贴款的金额并不满意。与此同时翁某的亲人们就拆迁补偿的份额产生了一些分歧。在经历了几次诉讼后,翁某的儿子向当地法院提出析产,向翁某送达了开庭告知书。被自己的儿子起诉,翁某伤心气愤又无奈,遂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诉讼。

办案历程:

石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对案情的了解,确定翁某儿子的诉求是与翁某进行析产并分得土地合同中对应的50%的拆迁利益。
根据翁某儿子的诉求,石律师对委托人翁某提供的材料查阅分析后得出结论:翁某儿子索要50%的拆迁利益并不合理,其并不是本案中土地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合同主体。虽然案涉土地合同中,有翁某儿子的签名,但是仅存在合同第一页乙方处,而在合同第二页的乙方处签字的只有翁某。
所以石律师认为,翁某儿子并非合同主体的一部分,不仅合同上是如此,在石律师与跟翁某签订土地合同的商贸公司负责人沟通后,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该合同主体仅存在翁某一人,未与他人有过关联。且在2000年翁某的部分土地被征拆用以修建高速公路时,当地政府也明确表明翁某是土地的所有权人。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委托人翁某并无将所属财产赠与儿子的意思,开庭之日如期到来。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自己的诉求以及根据向法院表明,而石律师则将收集到的证据与委托人的意愿向法院说明。且法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土地合同所处地块共同建设的不动产已被拆除,并且双方未就拆迁补偿款达成一致,被告对拆迁金额不认可,而原告已领取了拆迁补贴款xx元。
院方在听取两方证据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定原告不具备析产的条件,并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本案中原告在拆迁利益以及相应拆迁项目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具备析产的条件。

胜诉关键:

本案中,土地合同中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转化为拆迁利益,但拆迁补偿款金额并未确定,相关的补偿项目不明确,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拆迁补偿款的金额。原告基于家庭共同经营要求分割拆迁款,但在拆迁利益以及相应拆迁项目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具备析产的条件。

胜诉判决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