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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村民合法种植的数百颗树木被行政机关强行清除,律师:行为违法,应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2-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林成

个人简介:

林成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2016年开始涉足行政诉讼领域,有5年的诉讼实务工作经验,案件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2020年开始涉足商品房诉讼领域,并同时参与了贸仲仲裁案件、劳动赔偿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

案情概要:

本案吴某系本村村民,其在本村拥有XX亩土地。某日,市行政机关下发的征地公告,吴某所拥有的XX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吴某在该地块种有杨树,用于发家致富。但被告未对原告发布任何征收的文件,就将原告的土地占用,并砍伐了地上的 351 棵杨树,经济损失*万元。吴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介入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被砍杨树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行政诉讼中违法清除地上附着物的案子。我方当事人合法拥有的树木,被告在没有发布任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就强行铲除,被告这种违反相关征收程序,随意行使职权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法院公正审判,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对我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件还原:

原告系山东省某村村民,其口粮地中的XX亩,位于《德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的征收范围内,原告在该XX亩土地上间种了351棵杨树,用于发家致富。但被告未对原告发布任何征收的文件,2022年XX月XX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原告的土地占用,并砍伐了地上的351棵杨树,经济损失*万元。原告已经报警,但是派出所以镇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为由未予立案。原告认为被告的铲除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告是该村村民,分配有口粮地若干亩,并一直进行种植。原告在案涉的XX亩土地上间种了351棵杨树,用来发家致富。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铲除了原告征收范围内土地上种植的杨树,并任意处理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二、被告作出并实施的铲除原告征收范围内土地上杨树的行为严重缺乏程序的正当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在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之前,应该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来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利。但被告并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程序,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部没有进行向原告送达,更没有公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原告调查得到的贺家店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未清点登记任何的地上物与青苗,调查登记表中也不是原告的签名,是伪造的签名。
原告土地上的杨树,被告在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未向原告作出清表通知的情况下,就铲除并且任意处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对原告作出清表的通知就任意铲除原告树木的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涉案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合法;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铲除的杨树市场价值*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一、关于案涉强制清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强制清除了原告所有的树木,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清除行为合法,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但涉案强制清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判决确认违法。
二、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显示吴某耕地面积XX亩,其主张在承包地上间种了351棵杨树,被告则主张原告种的有树,有粮食,粮食和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其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被铲除的杨树市场价值*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确实实施了违法强制清除原告树木的行为,其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应当在核实原告实际种植面积以及种植的农作物、树木情况后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原告亦可就其主张向被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原告XX涉案土地上杨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某镇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原告被铲除的树木作出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 元,由被告某镇行政机关负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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