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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书记带头暴力执法,刚建3年的养鸡棚被强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0-2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齐丹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书记的强拆:

家住吉安县的老王,为人勤奋,对农业和畜牧业情有独钟。2018年为了响应当地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所以花费巨资在吉安县该镇某村建设了专业化养鸡棚1个,占地面积210平米,养殖肉鸡。眼看着这生活马上就要慢慢好起来了,谁曾想这养鸡棚才刚建了3年就被该镇行政机关给强拆了!
盛怒之下老王还保持着一份理智,他把老罗带人强拆的事情给拍了下来,随后不久,老王就把老罗所在的某镇行政机关给告了。

老王的对峙:

老罗这边知道了这个消息之后,表示自己也很委屈,这怎么能是私人恩怨呢?
老罗拿出一张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地理标注图,表示老王的养鸡棚建在禁养区,本身就不行,况且没有行政审批和备案,老王建的养鸡棚并非合法建筑,系非法临时建设。
这一证据之下,老王还有什么说辞?老王建设这个养鸡棚真的建在禁养区吗?老王到底有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备案呢?
老王表示,自己之前从来没有见过这个“禁养区”的地图。而且这个地图的编撰日期是2020年11月份,自己的养鸡棚早在此之前就已经建好了。这个证据自己是不认的。
“禁养区”地图的事情不认也就罢了,那么老王有没有行政审批与备案呢?
老王拿出了一份文件,气鼓鼓的表示自己正是根据这份《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肉鸡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为了响应号召,才建设的养鸡棚,明明自己是好心,怎么现在弄到了这般田地。老王越说越激动,不断反问该镇行政机关的同志,这手里的文件是不是真的,自己是不是在响应政府的号召?
该镇行政机关的相关同志表示这份文件的确真实存在,并且政府发展养殖业是为了促进农村产业化经营,但是政府提倡的是合法合规的进行产业化经营。而老王的养鸡棚并不属于响应政府号召合法搭建。
也就是说,老王响应号召的行为其实本质上并没有什么错,但问题的关键是老王也的确没有拿到相应的审批和备案。
说到这里老王也自知理亏,老王知道自己的确拿不出相关的审批和备案文件。但是就算没有审批,自己的养鸡棚都建好3年了,真的就能说拆就拆吗,这样不打招呼的强制拆除对老王来说真的是打击巨大,并且也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老王还是委屈,仍然要求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那么老王的要求是不是无理取闹呢?没有审批的养鸡棚到底该不该拆,能不能拆呢?

判决反转:

法院认为,该镇行政机关拿出来的禁养区的地图未与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采信。
此外,虽然现在老王没有拿到行政审批,但是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于建筑物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并且即使该镇行政机关要强制拆除老王的养鸡棚,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三十四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子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该镇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老王的养鸡棚之前是否有正常履行这些法定的程序呢? 该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这时心里开始打鼓了,但是仍然振振有词的说到,我们已经多次告知老王应自行拆除非法临时建设,老王不予理会,我们是为保护环境,确保“禁养区”内不得非法饲养,不得已拆除仅100平方米的非法临时建设。 该镇行政机关的人员强调自己已经多次告知,并且仅仅只是强制拆除了100平方米而已。 且不论他们到底拆除了多少平方米,该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心里其实也很清楚,行政执法强制拆除老王养鸡棚的过程已经被老王拍到了视频里,而这些视频也清楚的描述了当时的场景。是啊,他们想表述的是,老王的养鸡棚200多平方米,他们只是拆了一半而已。但是“法无授权皆禁止”,哪怕只是1平方米,也不能说拆就拆。对于行政执法而言,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可少。 那么法院的同志们对这件事又是怎么看的呢?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对于强制拆除老王建设的案涉养鸡棚,该镇行政机关存在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告如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向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进行公告、未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就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等诸多问题。 因此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因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案涉养鸡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程序正义: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其实分析这个案件我们发现,老王响应政府号召的行动初心是好的,但是的确没有相关的审批和备案,这也是该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养鸡棚的依据。

但是为什么最后法院仍然判决该镇行政机关违法了呢?

这里我们就要提到“程序正义”这个概念了。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包括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实现。

而这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决该镇行政机关拆除老王养鸡棚的行为违法的依据就是,该镇行政机关在拆除养鸡棚的执法程序中存在多处问题,比如没有给老王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没有进行公告等,因此其行政执法过程不能体现程序正当与程序正义。

我们常说“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底线”,在此也告诫我们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最后,对于老王这样的企业经营者,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及时申请各项行政审批和备案。当然,如果您不幸遇到了老王这样的事情,也希望您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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