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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相关部门收到村民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法院判决: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陈华

案件名称:

很多人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尝试申请信息公开,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发现各种不理想的问题,有的答复没申请资格;有的答复让找其他部门;有的答复了但信息不对。近期,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征地安置补偿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案件。
案件名称:河南省南阳市某区征地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征地安置补偿 不履行法定职责
委托人:土地承包人
委托人诉求:请求确认被告未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被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判决结果:胜诉
陈华 主办律师
陈华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徐某系某村土地承包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22年通过EMS向某街道办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承包土地区域所涉项目的《分户评估表》、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及公示情况、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批复文件,共计五项申请材料。被告于2022年X月X日签收,但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原告的申请内容进行回复。原告认为,原告有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被告有向原告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超过法定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间的行为违法。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当事人徐某向某街道办事处申请了征地安置补偿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但某街道办以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材料为由,声称等看到材料后再答复。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公开当事人所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某街道办是征地安置补偿发放工作具体实施主体,其保存有相关的征地补偿等有关信息,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地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当事人具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而某街道办具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某街道办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华律师的观点,某街道办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供了当害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后,确认了某街道办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案件还原:

原告徐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有土地。因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2020年X月X日,原告徐某通过EMS向被告某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 1、涉及申请人承包土地区域所涉项目的《分户评估表》; 2、涉及申请人承包土地区域所涉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及公示情况; 3、涉及申请人承包土地区域所涉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涉及申请人承包土地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5、涉及申请人承包土地区域所涉项目的征收土地批复文件,共计五项申请表。 被告某办事处门卫于2022年X月X日签收,但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原告的申请内容进行回复。 原告徐某提交邮寄的物流申请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且已经递交了相关材料,但是被告没有依法公开信息,可以充分证明原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被告某办事处在一审期间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另查明,本案庭审后,被告某办事处向本院提供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实施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南阳市实施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南阳新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号《南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南阳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补偿费用支款申请表、领条以及发放名单等材料。

法院观点:

一、关于原告申请的内容是否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被告某办事处是征地安置补偿发放工作具体实施主体,其保存有土地征收文件、公告、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数额以及安置补偿发放人员安置协议等信息,被告有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X月X日邮寄申请书,被告某办事处于2022年X月X日签收邮件,2022年X月X日应为某办事处收到申请之日。被告并未有延长答复期限等手续,应于2022年X月X日之前对徐某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被告没有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答复原告申请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被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原告再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综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徐某于2022年X月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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