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企业在办理环评审批时,某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原审判决结果不当,二审依法改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9-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 陈华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诉被上诉人某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某县环境分局)、被上诉人某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复函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安徽省X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关键词:企业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履行法定职责
委托人:X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人诉求:撤销原判,依法对申请重新予以处理
判决结果:胜诉
王豪律师:法学硕士。王豪律师从事法律行业以来,办理过众多行政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的民事、行政以及相交叉类型案件。在工作中严谨、细心,希望通过自身的法律思维及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方面,对于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类型案件的复议和诉讼有着丰富的经验,曾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复议撤销相关决定书,以及通过诉讼确认强制行为违法。民事案件方面,主抓合同、侵权以及民事执行类案件。商事方面,善于对企业章程、股权架构、企业经营等相关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风险,并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陈华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某县X公司。2015年,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投资《关于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备案的通知》,有关内容为某县X公司报来《关于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备案的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备案。2016年,原某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作岀《关于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函》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环境质量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21年,X公司作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某县环境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X公司于2016年7月申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岀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后某县环境分局作岀对该报告表不予审批的决定,建议项目重新选址建设。原告X公司认为,被告作岀不予审批的决定属不履行职责行为,故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仅撤销了某县环境分局不予审批复函却未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在一定期限履行职责,属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原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王豪律师与陈华律师在接到该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通过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及相关证据情况进行仔细研究后分析认为,企业在已经取得相应批复的情形下,在向环保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时,某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的答复无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并且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还原:
2015年X月X日,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投资《关于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备案的通知》,有关内容为某县X公司报来《关于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备案的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2016年X月X日,原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试行)》中核定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为*吨/年,NH3-N为*吨/年,SO2为*吨/年,NOX为*吨/年。2016年X月X日,原某县环境保护局作岀《关于X公司年产5000吨果蔬罐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函》,有关内容环境质量标准为某河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V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该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中一级标准后,排入某河。2016年6月作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地表水某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中V类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该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中一级标准后,排入某河。 2021年X月X日,X公司作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有关内容为,请求某县环境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X公司于2016年7月申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岀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某县环境分局于2021年X月X日作岀《关于对X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有关内容为对该报告表作岀不予审批的决定,建议项目重新选址建设。 一审法院认为,某县环境分局作岀的《关于对X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载明,依据通知及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某沟、某河过流能力不足,水质超标,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城市形象;按照县政府的要求逐步取缔原有企业排污口,同时不允许新增企业排污口;鉴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须在某沟设置排污口,不符合上述管理要求,对该报告表作岀不予审批的决定,建议项目重新选址建设。某县环境分局作岀复函认定的事实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X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岀审批决定发生于2021年X月X日之前,某县环境分局系授权前已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继续由某县环境分局办理完毕,某县环境分局是本案适格被告。X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在某河设置排污口,某县环境分局复函中须在某沟设置排污口,认定事实错误。X公司请求判令某县环境分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岀审批决定,因该请求事项系某县环境分局的职权,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仅撤销某县环境分局作岀的《关于对X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及驳回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X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某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可以确定,某县环境分局系某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故本案适格被告是某市生态环境局。一审法院认定X公司请求作出审批决定的职权机关为某县环境分局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为某市生态环境局被告主体不适格,行政行为应由某县环境分局承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非直接驳回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某县环境分局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三)一审判决仅撤销某县环境分局不予审批复函却未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在一定期限履行职责,属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观点: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