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林成
林成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2020年开始涉足商品房诉讼领域,并同时参与了贸仲仲裁案件、劳动赔偿案件与婚姻家庭案件。
事实概要:
2018年,原告马某向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报案称,自2016年至今,河北某开发商一直侵占自己在河北某处的房子,自己不能回家,不能使用。2018年X月X日,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载明原告报称的马某住宅被非法侵占案一案被告已受理。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对本案作出任何处理。原告于2021年X月X日向被告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1 年X月X日被告签收,而现60日的答复期已过,被告仍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委托人因住宅被非法侵占而报案,某派出所有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进行处理的职责。委托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派出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但某派出所否认收到了该申请却无法对此提出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某派出所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诉求:
请求撤销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2022)行政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发回一审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还原:
原告于2018年X月X日向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报案称住宅被非法侵占,被告于2018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陈述马某,你于2018年X月X日报称的马某住宅被非法侵占一案,我单位已受理。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对本案作出任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就原告住宅被非法侵占一案,尽快调查完毕,并在调查结束后,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处理,并告知原告。
原告于2021年X月X日向被告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1 年X月X日被告签收,现60日的答复期已过,被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因此被告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驳回马某要求确认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未对马某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二、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受理的马某被非法侵占住宅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并通知马某。
原告马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签收了上诉人邮寄送达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了邮寄的EMS单号、邮件的封皮复印件、查询详情、内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在EMS官网已经显示被上诉人签收该邮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能合理的说明原因,只单纯的答辩没有收到的说法特别苍白。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应该认为被上诉人签收了。上诉人邮寄送达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一方面又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就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与上述的认定矛盾。请求撤销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2022)行政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发回一审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 原告马某向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报案其住宅被非法侵占,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按照法定程序以住宅被非法侵占行政案件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受案回执,后传唤相关证人到案了解情况,经调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不予行政处罚的无需作出决定书。故判决驳回:
一、源告马某要求确认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未对原告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受理的原告马某被非法侵占住宅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并通知原告马某。
原告马某认为,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否认其收到马某的申请,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在马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邮寄邮件的封皮、查询详情等证据的情况下,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仅以口头否认并不能推翻马某提出申请的事实。因此,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签收马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该规定,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有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马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向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邮寄邮件的封皮、查询详情等证据能够证明:马某于2021年X月X日向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以邮寄方式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于2021年X月X日签收。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否认其收到马某的申请,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在马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邮寄邮件的封皮、查询详情等证据的情况下,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仅以口头否认并不能推翻马某提出申请的事实。故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签收马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马某向一审法院所提诉讼请求为:确认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未对原告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应围绕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二项内容超出了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应予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马某不能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马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责令上诉人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诉人马某于2021年X月X日向其所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元,由上诉人某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