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静 & 孟临寒
李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
擅长领域:专攻政企纠纷解决、商事争议解决。执业以来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拆迁等案件, 善于深入分析法律热点问题,理论与实践并重,擅长谈判诉讼,胜诉率高。外表知性大方,思维敏捷,执行力高,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极强。
孟临寒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孟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勤勉、谨慎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认可和赞誉。
擅长领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以及协议拆迁等各种征拆业务、企业环保关停。
事实概要:
河南的M某(文中人姓名、组织名称均为化名)系“w时代广场”项目的购房人之一,与同为项目的另一购房人G某一同诉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并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及孟临寒律师以了解项目有关信息,于2021年X月X日,依法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申请公开含项目的“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在内的17项政府信息。2021年X月X日,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公开答复中称:“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容积率基数认定文件及其附件”、“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共四项政府信息,建议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申请。2021年X月X日,案外人G某依被告指引,依法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项政府信息。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签收原告申请后作出回复,建议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结合两部分的先后回复来看,原告认为,被告显然是因怠于履行其应负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而作出的无效指引,实际是为不依法履职。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及孟临寒律师分析认为: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项目保护、监督监管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监督和保障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本案中,原告M某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被以竣工验收报告已交付为由推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方互相推诿。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诉求:
1、请求撤销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原告公开所申请项目的“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 两项政府信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还原:
原告于2021年X月X日向被告邮寄17份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分别为w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资金监管账号设立材料以及监管资金拨付记录、容积率基数的认定文件及附件、商品房预售方案的批准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的前置性文件、消防设计方案及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商品房规划总平面图以及楼幢建筑平面图、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价格核查销控表、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和时间的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申请前置性文件、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竣工验收图、房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被告于2021年X月X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21年X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申请的17项信息进行答复,其中关于“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经检索我局未有以上信息,请您依法依规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关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经调查该项目于2017年X月X月已在市民之家住建局窗口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报告已交付建设单位,需到建设单位申请;测绘报告请您依法依规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X月X日送达原告。
原告不服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建设工程全套设施图、竣工验收图、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的答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
另查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X月X日对G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1、w时代广场项目用地为出让用地,无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w时代广场项目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相关信息不属我局行政职能范围,请向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3、关于容积率基数认定文件及附件相关信息在2021年X月X日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中有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不予重复处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原告申请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测绘报告”,经调查该项目于2017年X月X月已在市民之家住建局窗口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报告已交付建设单位,需到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测绘报告”请您依法依规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却将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材料作为本案证据提交法院,被告能够获取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却并未依法进行公开。且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竣工验收图、测绘报告”需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但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表明上述信息需向被告申请。被告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相互矛盾。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而非互相推诿。故被告于2021年X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X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判令被告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M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