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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县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养殖场强拆补偿职责,法院撤销其作出的答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1-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

导读:

本案中,原告河北某县某养鸭场因当地高速建设而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2011年,行政机关对原告的部分养殖场进行了强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原告向被告县行政机关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在给原告的《答复》中称“拆迁补偿款已经全额支付,拆迁部门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养殖场的补偿职责。案件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王豪律师的努力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委托人养殖场因修建高速遇到征收,在双方对整体补偿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以变更规划为由仅对部分养殖场进行了征收行为。但最终导致委托人无法办理养殖的相关手续,委托人想要对养殖场整体进行征收。律师认为高速公路周边有明确的安全距离要求,行政机关此行为存在以变更规划的方式规避征收补偿义务,对于剩余的养殖场也应当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原告诉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养殖场的补偿职责。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X月X日,原告C县某养鸭场向被告C县行政机关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C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关C县某养鸭场进行合法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告C县行政机关收到原告C县某养鸭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认为C高速公路沿线各乡镇行政机关是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于是将该事项交由C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会同C县X镇行政机关调查核实。
2021年X月X日、C县C高速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C县X城镇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关于L某申请的答复》。
2021年X月X日,C县C高速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送达了该答复。原告C县某养鸭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另查明,2006年,原告C县某养鸭场承包C县X镇的X亩土地用于养殖。2009年,C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上述原告用于养殖的部分土地。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据此,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是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因此,C县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原告某养鸭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应当由被告C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将该事项交由C县X镇行政机关和C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办理,确由C县X镇行政机关和C县C高速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述部门在作出答复之前,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意见,未能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所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综上,原告诉请撤销案涉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C县X城镇行政机关和C县C高速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8月作出的《关于L某申请依法履行对其养殖场进行合法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C县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C县行政机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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