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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外人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林场的查封,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余加友、宋府育

导读:

本案中案外人因案涉红松塔的查封问题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余加友律师和宋府育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案外人因案涉红松林的查封问题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以涉案林场承包经营权尚有争议,且案外人对涉案林场承包经营权未向登记机构登记为由依法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事项。后续可能会进行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各方诉争,或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结案,现各方正在商谈中。

案外人诉求:

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撤销保全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红松塔的查封。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Y某与L某、某景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吉林省通化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X月X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 景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Y某*万元;二、景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Y某*万元,L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Y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Y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Y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2021年X月X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景区公司价值*万元的财产。并于2021年X月X日制作查封财产清单,载明:约X公顷红松果林,价值*万元收益。同日向通化市某保护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年X月X日本院作出查封公告,载明:本院于2021年X月X日查封被申请人L某名下的公司承包经营红松果林价值*万元的经营收益权等。
2021年X月X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本院作出查封公告,认定案涉红松塔系L某名下的公司承包经营红松果林自然孳息。案外人主张对案涉红松塔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权,并提供2018年X月X日案外人与某公司签订二份红松林松塔出售合同等证据,该二份合同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L某。
L某以及被申请人某景区、申请人Y某对案外人主张均不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 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的规定,案外人提供证据不足以排除法院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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