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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李晓宁、石磊
本案关键词:浙江温州,国有土地征收,旧城改造,补偿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告10户的合法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10户原告均不服被告瓯海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遂委托本所律师将瓯海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瓯海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本案事实2019年6月13日,因城市发展需要,瓯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范围的通知》,确定征收范围,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0年3月19日,被告瓯海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同日,被告就该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并附补偿实施方案。该公告于2020年3月20日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及拆迁地块张贴,于3月23日在瓯海区政府网站发布。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一、根据规定,征收主体实施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取得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划许可,资金足额到位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的,还需要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而被告启动本次征收未征询原告等被征收人的意愿,未取得规划许可,资金不足,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缺乏前置条件且不符合启动征收的法定程序。
二、被告未发布涉案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稿,未征求被征收人及公众意见,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三、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之前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开展调查登记,未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调查核实情况,程序违法。
综上,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被告瓯海区政府辩称
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多部门分别提供了案涉改造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2019年6月13日,被告发布公告,公布了征收范围。
2019年7月19日,瓯海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案涉征收范围的房屋情况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向各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
2019年9月5日,被告发布并公告了《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房屋征收范围内各被征收人征求意见。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行为符合规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及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诉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告瓯海区政府在庭审中陈述涉案房屋征收系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六)项“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被告虽未提交“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的证据,但被告提交了发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复函等证明文件。
因此,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前置条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结合房屋征收的项目目的等综合判断。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复函以及温州市瓯海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温州市瓯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瓯海区2018年重点工作计划》可以表明,涉案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已被列入瓯海区 2018年重点工作计划,该项目作为瓯海区企业改造提升的一部分,符合《温州市瓯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瓯海区经济开发区梧田、梧白工业园的智创小镇发展规划,具有促进瓯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被告提供的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的复函称涉案工程有0.0783公顷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并未就此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审批的证据,不能表明涉案工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案工程系“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但被告提供的原温州市规划局瓯海分局的复函称涉案工程所在地块规划功能为“绿化、商业、娱乐康体、道路、河流用地”,并无工业用地规划,亦不能表明涉案工程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具备相应的法定前置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案证据表明,被告已发布涉案补偿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征收人 的意见,并公布了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未发布补偿实施方案,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与事实不符。
但被告发布通知确定的公开征求涉案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期限为 2019年9月5日至 2019年10月4日,仅有29天,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涉案工程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由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JH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但被告并未提供温州市JH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资质文件,不能表明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按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被告仅提供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出具的 “房屋补偿费用由区财政予以资金落实”的承诺,亦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的要求。
综上,被告瓯海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缺乏前置条件,主要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本应予以撤销。
鉴于涉案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具有促进瓯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瓯海区工业产业转型提升,增强瓯海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创新动力 和综合实力的重大意义,且案涉征收项目已近实施完成,过半数被征收人也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故被诉征收决定依法应确认违法,并责令被告瓯海区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瓯海区政府应依法补办相关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符合有关规划的证明文件,以确保被诉征收决定符合法定前置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于2020 年 3 月 19 日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二、责令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生效判决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负担。
附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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