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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 【江苏徐州】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两审法院均判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_石磊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2-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本案关键词:江苏徐州、国有土地征收、强制拆除、二审
 

摘要因建小学需要,崔某、贺某的房屋被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征收,但双方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崔某、贺某向徐州中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铜山区政府对崔某、贺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最终徐州中院确认铜山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铜山区政府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案情描述2018年8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原审被告)决定对北京路小学及周边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崔某、贺某(原审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崔某、贺某不服铜山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期间,2019年12月23日,铜山区政府联合铜山住建局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崔某、贺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徐州中院确认铜山区政府、铜山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铜山区政府为案涉地块改造项目的征收人,也是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因此铜山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由其承担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而铜山住建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崔某、贺某已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铜山区政府组织拆除崔某、贺某案涉房屋,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其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如下:一、驳回崔某、贺某对铜山区住建局的起诉;二、确认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崔某、贺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铜山区政府不服徐州中院做出的裁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铜山区政府上诉称,上诉人针对案涉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应补偿款项亦已存放到银行账户,履行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由于被上诉人不配合征收工作,致相关小学迟迟不能动工建设,为了相关小学按期开学,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已拆除被上诉人的房屋。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二审裁定结果及依据
 

江苏高院认为,崔某、贺某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诉讼案件审理时,铜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崔某、贺某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法律规范,原审法院认为其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铜山区政府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附本案判决书:
胜诉判决 | 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两审法院均判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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