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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赵洪波
本案关键词:黑龙江哈尔滨、违法建筑、限拆通知
纪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于2005-2006年依法取得用地建设手续,建设老年公寓项目,2020年9月,平房镇政府以上述土地存在违建为由,对纪某进行询问,并对其作出《限拆通知书》,纪某不服,委托本所吴洪涛律师、赵洪波律师将平房镇政府诉至法院。
案情描述
纪某(本案原告)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间,A公司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取得用地手续,并且通过发展改革局、城市规划局等部门取得建设规划手续,准许其在该土地上建设老年公寓项目。
2020年8月和9月,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政府(本案被告)行政执法人员以上述土地存在违法建筑为由,分别两次对原告纪某进行询问,并制作问询笔录。
2020年9月17日,平房镇政府向纪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上述土地上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
纪某不服平房镇政府作出的《限拆通知书》,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和赵洪波律师将平房镇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撤销平房镇政府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原告诉称
一、原告的建设项目是在多方认可并且是通过合法程序合法手续获得的许可,不是违法建筑,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仅没有正确确定建筑的建设主体,亦未给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该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一、A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延续,建设用地许可证已自行失效,原告在A公司建设用地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进行建设,被告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因此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充分,证据充足。
二、被告在作出《限拆通知书》前对原告进行了问询程序,该程序实质上已经保障了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裁判结果及依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平房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虽然两次进行询问调查,但询问内容中所涉建筑的各项手续均指向A公司,不能得出纪某是涉案建筑具体建设主体的结论,纪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平房镇政府向纪某制作并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据不足,《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人民政府负担。
附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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