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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诉讼:如何起诉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1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企业拆迁诉讼:如何起诉开发区管委会?
 
一直以来,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实践中,一般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了详细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起诉开发区管委会,分享以下经验:
 
一、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从国家到省、市、县,各地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一般来说,开发区指的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包括国家新区。为了便于管理,在各地开发区一般都会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对开发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行使经济管理职责。虽然开发区的成立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对于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在实践中关于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仍不明确。
 
学术界以及实践中对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理解也不一样。有的人认为开发区管委会是一级地方政府,有的认为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更有的认为是政府派出机构、临时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各地开发区立法中,对于管委会的性质大多予以回避,一部分则具体规定了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部分开发区管委会是以地方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存在,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则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一般要结合具体案件来确定。
 
二、关于开发区管委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新的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如下:
 
1、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管理机构为被告;
 
2、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3、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4、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三、如何确定开发区管委会是否能作为被告
 
首先,确定该开发区是哪个级别,如果是由国家、省级开发区依法设立的管委会,根据2018年司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如果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则要进行区分,该开发区的设立及职权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该开发区及管委会的设立具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规定,那么该管委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该管委会的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没有相关法规或规章对开发区及管委会的设立予以明确规定,那么该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职权来自于政府的委托,而非来自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其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归属于设立该管委会的地方政府,即应当以该地方政府为被告。
 
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结合当地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看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只有这样,我们提起诉讼才有针对性,才不会发生起诉错主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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