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你有权拒绝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1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有征收就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通过一则最高法的一个指导案例,来给各位读者介绍: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你有权拒绝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纸“公告”就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4年4月、2005年10月,山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某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2014年4月4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为实施改造道路建设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2014年4月10日在当地主流媒体《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进行了公示。上述《通告》中涉及安业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根据该《通告》内容显示,要求涉及到的单位和住户自即日起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
行政机关既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没有对涉案土地的范围作出人地,更没有对企业进行任何的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国有土地?
不服《通告》提起诉讼 两审均被驳回诉请
该公司不服上述《通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发布《通告》,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南北界线、涉及单位和收回土地面积。收回通告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是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发布前,相关单位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并报请太原市政府批复同意,其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通告》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注销事项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太原市政府收回涉案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通告》中也明确,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要求撤销太原市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涉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市政府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要确认市政府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即:何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政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何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土地使用者,标的物是土地使用权。
政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下情形,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在前两种情形下,人民政法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政府的《通告》为何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可知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偿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程序,未进行补偿前,人民政府不按照法定程序即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系违法行政行为,此时土地使用者有权拒绝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市政府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再审申请人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总结:有征收必有补偿 无补偿则无征收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