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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被村委会以违建强制拆除,村委会有权利认定违章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厂房被村委会以违建强制拆除,村委会有权利认定违章吗?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是目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难点,也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到底什么样的建筑才是违章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都应无偿拆除?国家对违章建筑有哪些现行规定?各种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及专门的法律条款由此引发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的冲突随处可见,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例如:山西吕梁农村的王某于16年自建的养牛场,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17年6月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养牛场实施了强制拆除,并且无任何补偿。
 
有关部门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依据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是城乡规划局,但各个城市在行实施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各部门的执法权,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人多数是地方城管或者综合执法人员参与拆迁,这是违背法律公平、正义原则,为了达到预期拆迁目的,不择手段,不顾百姓的安危,很多地方出现暴力执法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屡见不鲜。案中所涉违章建筑位于乡村规划范围内,拆迁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既没有法律的认定权又不具有强制执法权,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违法,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追究其相关的法律上侵权责任,若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
 
1、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违建决定书上会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讼或复议申请时间和部门等内容,而且文书上要有执法单位的公章,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必须是两人以上,而且必须将文书送达给你或你的直系亲属,你是否签收不是必须的,只要送达就可以。如果你的违法建筑未处于使用状态,个别城市也允许现场张贴送达,但这种送达方式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争议;
 
2、强制拆除的部门,既可以是执法部门,也可以是法院,但如果涉及到罚款的话,则必须由法院执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执法主体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则他们的执法涉嫌程序违法,你可以到当地乡镇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依据的法规是《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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