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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重叠经典审判案例:国土资源部的败诉恰是法律的胜利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9-2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矿业权重叠经典审判案例:国土资源部的败诉恰是法律的胜利

前言:人性的碰撞、商业利益的冲突和法律的交锋在再审程序中美丽而又严酷的火花,成就了这一则经典案例。一场矿业权重叠之争暂时落下帷幕,既留下了深刻的思考,也给诸多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而陷入权益受损境地的企业主们点亮了一盏引路明灯。
 
矿(业)权的概念在我国已被沿用了许久,早在清末民初就已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而今主要受《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和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今要对矿产资源实施探测开采,不仅需要通过法定的流转方式取得相应的矿产资源权利,还需要依法经权限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许可。

而考虑到探矿采矿行为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问题,并出于对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考量,在相应的管理规范中还涉及到矿业权重叠的专业性问题。

综上不完全总结的种种缘由,矿业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往往十分复杂。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介绍的这则经典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矿业权纠纷案件。这则案例无论是从案情事实角度还是从法律交锋角度去看都非常精彩,今天我们将着重从案情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意见两方面对该案例进行还原。

案情概述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再审裁判文书,该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非常繁杂,我们删繁就简,仅对重点案情做简单叙述。

矿业权存在重叠且存在商业利益冲突的两家企业分别是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和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对两公司之前存在的主体变动情况,本文将不做赘述)。

两公司分别于2001年的3月和1月自郴州市国土局和湖南省国土厅取得了各自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且俱在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分别经由省国土厅及国土资源部办理了采矿权延续登记,各自取得了案涉争议矿山矿区范围内的相应矿产探测、开采权。

在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考虑到矿业权重叠的现实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其采矿许可证上做了“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的相应标记,提出了其与本案再审申请人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矿业权重叠的问题。

同一期间,郴州市人民政府及矿山所在区政府将该矿区列为重点整合矿区,准备通过资源整合解决包括矿业权重叠在内的一系列历史遗留的因管理不规范出现的混乱情况,且两矿业公司也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包含合法开采、安全生产、不超深越界条款的承诺书。

然而好景不长,在2011年12月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于矿业权重叠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其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最终取得了撤销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所获《采矿许可证》的复议决定结果。饭垄堆矿业公司就该复议决定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其诉讼/上诉请求于一、二审均被驳回。

再审解析

仅根据以上概略的案情叙述,大家可能不明白该案的法律争议在哪里,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直接与最高院的再审审理意见结合为大家做解析说明。

其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作出《采矿许可证》的主体应为省国土厅,市国土局无权受托办理该许可。因此再审申请人即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首次取得的采矿许可是存在违法的;但由于首次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2011年对该许可进行延续的是有相应权限的省国土厅,实际上已对首次许可存在的违法瑕疵进行了修正,因此不能当然认为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采矿许可无效或应因此被撤销。

其二,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标准,对于矿业权重叠问题的规定和规范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矿山上存在不同采矿主体的处理方式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措施,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矿业权人权利保护、对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针对时代变化做出适应性调整、对信赖利益充分保护等的考虑,都不应当武断作出撤销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巨大的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其三,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存在多方面的瑕疵和缺漏。首先,该复议决定并未进行充分说理,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清,对案情事实的调查认定也并不清楚充分,对于被撤销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因许可被撤销而承担的其他权益损害补偿问题也未说明,撤销决定的作出武断僵硬,缺乏衡量、有失公允,于法于理于实都难得到认可。

总得来说,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该被诉复议决定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瑕疵,从程序角度出发亦存在不当。最高院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撤销该被诉复议决定,责令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点睛

从法律角度出发,该再审审判案例不仅让人拍手称快,判决中最高院给出的审理意见也有诸多亮点。对于面临类似纠纷或维权难题的企业来说,该案例至少能带来以下启发:

第一,关于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的行使和法定期限问题,除了要考虑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考虑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正当理由”,并不是只要超出60日的一般规定期限,就一定意味着丧失了这项救济权利。企业主可以就自身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

第二,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针对行政相对人(如企业)做出了行政许可行为,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处分产生的信赖利益就具有正当性并应当得到保护。此时行政机关不能独断专行地做出“朝令夕改”的处分行为,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充分赔偿或补偿,企业不应当成为行政机关行政瑕疵的牺牲品。而企业能否争取到充足合理的补偿,更有赖于专业律师的维权筹划。

第三,不到最后一刻,维权是成是败永远没有定论。一审二审均败诉仍能坚毅不拔地走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对维权者自身来说是相当艰难的抉择。作为专业企业维权律师,我们对这类“绝地反击、绝处逢生”的案件可谓屡见不鲜,但对于某一维权企业自身来说,因阶段性失败承受的打击、付出的大量时间经历和金钱成本带来的各方面压力都很容易导致其只差临门一脚时宣告放弃。借这一案例也希望企业主们能够明白,挖井只有挖到底才能享受涌泉的欢喜。

第四,法律面前,国家部委也不是最后的权威,只有法条法理和事实才是真正的“权威”。国土资源部败诉,这在很多人眼里简直是“天方夜谭”,堪比日本号称99.9%几率有罪判定刑事案件中仅剩的0.1%的可能性。然而该审判案例充分说明了,即使是国土资源部,即使是国家部委,在法律面前也不会有任何容情,只要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律,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整。因此企业主们在维权过程中也应多一些信心,不要因为面对的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就畏缩气馁。

最后,请大家一定要谨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自己的权利一定要自己去积极争取、充分行使。法律永远是审慎的,只要维权方法得当、维权思路正确,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一定能看到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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