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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与拆迁一路同行行政机关套路双管齐下围攻企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0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目前,全国范围内愈来愈多的企业面临关停,理由就是因为你的企业不符合环保要求标准并一刀切纳入关停范围甚至被拆迁?
 
下面我对这个问题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分析一下:
 
案例:2006年8月27日,位于江苏无锡张先生与水利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为30年,同年企业就投产建设,并依法经工商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明,依法成立纺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然而,好景不长,在2016年 9月,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工作。这时该企业就被纳入到“整治工作的范围”之内。企业在进行租赁生产的时候,并没有取得相关的环评手续。因为张先生认为该企业属于纺织企业,并没有污染,所以认为应该不需要环评,张先生也没有进行申报未审批,企业这方面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讲是很缺失的。同年12月,区政府要求企业关停生产,其理由是因为该企业未取得环评手续且未登记申报审批需关停。张先生知道此事之后,并没有关停,就在2017年5月10日,这个时候区政府又改变了一种方式,就是要求张先生企业不但要关停生产,还要进行实际搬迁并且补偿问题避开不谈,这令张先生很是恼火,搬迁可以,那企业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赔偿,张先生也没有配合。到了2017年6月,区政府就组织相关部门,对张先生的厂区进行了强制拆除,张先生爱人上前阻止,而后,被公安人员拉到车上带走并对其爱人进行行政拘留, 强制拆除的时也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厂区内财物也未搬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接到案件后我们申请复议和诉讼,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与补偿。最终通过多种维权途径和方案,张先生成功获得满意的补偿和赔偿。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总结一下几点:
 
1.本案中的亮点就是,关停和拆迁两者竞合,补偿和赔偿问题。我们认为,首先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其次,强制拆除导致的财物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两者同时存在。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都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与补偿。
 
2.企业未取得环评手续不是强制拆除的必然因素,本案中区政府以未办理环评手续为由,关闭该企业并对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属违法。对违法行政强制拆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政府予以赔偿,包括拆迁补偿范围的某些损失,如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虽未毁损但因实施拆迁而无法使用的设施。  
 
3.法定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1)首先,对直接损失如何进行赔偿,进行了从新的法律示明,就是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对申请人予以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法条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国家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违法运用而遭受损失,使之恢复到违背侵害前的状态。(2)如果没有政府违法行政强制拆除的介入企业必定可以通过拆迁补偿程序,获得法定标准范围内的相应补偿。
 
4.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直接损失包括哪些呢?包括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而且包括虽未损坏但因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设施,虽没损坏但是这个拆迁行为也导致无法实际使用,这就属于既在拆迁范围之内,又在关停范围之内。我们认为,实施关停和拆迁虽然不是同一主体,但是,最终的执法路径对企业造成的损失都是无可厚非的,并应承担补偿和赔偿的义务。唯一的不同仅在于是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还是通过拆迁补偿程序解决而已,解决的是同一损失问题,符合诉讼救济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目前全国范围内企业关停已全部覆盖拆迁,拆迁将是政府关停最后采取手段,拆迁程序倒置,政府抓住企业弱点,直击到底,目的是为了降低国家财政支出成本,最后,用尽各种方法逼迫企业关停。
 
在这里企业主们需要注意,关停不容忽视,损失即使存在,及时采取有效维权有效措施,保住企业或降低企业损失成本,切记,等、靠、拖。一切可能性和惊喜都是你积极主动努力去争取获得的,而不是被动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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